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和《****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巧政发〔2017〕28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县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在**县**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人均月收入不高于7562.80元);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 在原白鹤滩镇花桥、玉屏、金江、花园4个社区城市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
2. 在原白鹤滩镇莲塘、迤博、北门、七里、花桥、玉屏、金江、花园8个社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省户籍农业转入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并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3. 在原白鹤滩镇莲塘、迤博、北门、七里、花桥、玉屏、金江、花园8个社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非**省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在职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5.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新就业单身职工(工龄在5年内的未婚职工),可不受工资收入限制;
6. 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县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商铺****商铺)的;
2. 非**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在**县城内购买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商铺****商铺)的;
3. 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4.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
5. 根据《****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第5号)的规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6.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的;
7.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在办企业或属企业******社法人外的其他成员注资在3万元以下的除外);
8. 房产转移距申请之日3年以内的;
9. 申请人离婚未满1年的;
10. 企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出具虚假合同或工资收入证明涉及所有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将该企业与申请人一并纳入不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1. 正在服刑人员。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申请受理时间。2024年7月1日—7月19日(周末及节假日除外)08:30—12:00、14:30—18:00。
2. 申请地点。****中心2楼(巧****社区步行街)A02、A03、A04、A05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
3. 申请提交材料
(1)**县户籍人员
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②婚姻证明(已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在县城内拥有私人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租借私房的提供现租借房屋的租赁合同;
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或退休金证明原件,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⑤拥有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户籍在原白鹤滩镇莲塘、七里、北门、****社区的,****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⑦承诺书。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配租资格,对已经分配入住的,一律清退,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2)非**县户籍人员
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②婚姻证明(已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在本县城内拥有私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借私房的提供现租借房屋的租赁合同;
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或退休金证明原件,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省户籍、非**省户籍的均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工作收入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
⑤拥有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⑥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证明原件;
⑦承诺书。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配租资格,对已经分配入住的,一律清退,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重残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②优抚对象申请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③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县****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时,须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
⑤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须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微信公众号“**融媒”、****网(http://www.****.cn)自行下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打印装订成册,也****服务中心2楼(巧****社区步行街)A02、A03、A04、A05“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领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后交****建设局****中心初审。通过初审的,由****建设局****中心统计录机后发各联审单位进行审核。
5. 结果公示。由****建设局****中心将各审核单位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在“**融媒”、****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二)摇号分配
1. 优先配租对象。符合条件的下列申请对象: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烈属、省部级劳模、**英模、****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退役规〔2021〕1号)规定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配租。
2. 公开摇号配租。优先配租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
(1)第一批公开摇号配租对象。****花园、花桥、金江、玉屏4个社区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
(2)第二批公开摇号配租对象。在满足原4****社区配租对象的前提下,剩余房源进行第二批摇号配租,对象为:原白鹤滩镇莲塘、迤博、北门、七里、花桥、玉屏、金江、花园8个社区符合配租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配租条件的**县城、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3. 具体摇号分配时间另行公布。
三、房源信息
**县玉**麓东苑、西苑、南苑、北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现有空置房源。
四、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租金
参照《****改革局 ******建设局关于**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巧发改发〔2016〕39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
玉**麓北苑、西苑(楼梯房)按0.65元/平方米/月执行;玉**麓东苑、南苑(电梯房)1层按0.65元/平方米/月,2—10层按0.93元/平方米/月,11—18层按0.97元/平方米/月执行。若因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服务期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新中标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合同价格执行。
五、有关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拖欠租金或者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家庭人口发生变化,一个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公共租赁住房,未主动向****建设局****中心报告,且未主动申请退出1套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服务中心现场秩序,服从管理。
(二)申请对象严禁携带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关的手提包、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等物****服务中心。
(三)本通告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县“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2. **县公共租赁住房联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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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