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6月 28日至 2024年07月0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府西二路六号,邮编:510800
联系电话:020-****403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区 |
建设单位 | ****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拟选址于**市**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华兴南路11号一楼之一、二楼之一,总占地面积为2000m2,总建筑面积为4000m2,本项目租用已建成一栋五层工业厂房中第一层作为生产车间,二层作为成品区,厂房总高度22m。建设单位从事PET瓶坯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PET瓶坯1000吨。 |
环评机构 | ******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http://wap.qianlima.com/imgs/xunhua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