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首****公司2024年07月-06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首****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市,****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7-01 至 2024-07-1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五、结算及付款1.结算方式:一票制结算,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出卖人5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通知的金额全部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2.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及时向大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按照合同量*1元/吨进行缴纳,多退少补。出卖人必须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结算业务。。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6-30 13:42:07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000 | <2,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2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2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买受人:大唐**首****公司 (供应商投标数量最低不得少于5000吨)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首****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4年07月01日至2024年07月15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矿别 | 煤种 | 供煤矿点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 数量(吨) |
贫瘦煤 | 首** | 买受人煤场 | 07月 | 15000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受人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受人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出卖人。具体交货时间以买受人通知之日为准。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ad(%) | St,d(%) | ST(℃) | HGI | (mm) |
≥3000 | ≤12 | ≥5 | ≤1.5 | ≥1200 | ≥90 | ≤25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出卖人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或燃气车辆标准,同时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燃煤运输。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准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Qnet,ar≥3000 | 中标价格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900≤Qnet,ar<3000 | 中标价格-0.006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800≤Qnet,ar<2900 | 中标价格-0.01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700≤Qnet,ar<2800 | 中标价格-0.018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600≤Qnet,ar<2700 | 中标价格-0.02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500≤Qnet,ar<2600 | 中标价格-0.03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Qnet,ar<2500以下 | ---- | 日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发热量日考核:Qnet,ar<2500千卡/千克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当Qnet, ar<2500千卡/千克时当日来煤量按日批次单独核算,按2500≤千卡/千克Qnet,ar<2600千卡/千克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煤价0.3元/吨。 |
2. 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硫份St,d | 1.5<St,d≤1.7 | 0.01 | -0.3 | 1.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硫份St,d | 1.7<St,d≤2.0 | 0.01 | -0.5 | 1.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 硫份St,d | St,d>2.0 | 0.01 | -1 | 1.5 | 日批次 | (日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其中出现上述第3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3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挥发分Vad | Vad<5 | 1 | -5 | 5 | 日批次 | (日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全水Mt | Mt>12 | 0.01 | -0.01 | 1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80%≤到货率<9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2元/兆卡 |
70%≤到货率<8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
60%≤到货率<7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8元/兆卡 |
到货率<6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12元/兆卡,延期支付煤款。 |
到货率>11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1元/兆卡 |
发运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六、争议解决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七、违约责任1.买受人燃料质检部在进行汽运煤下部人工采样或煤场抽查时,发现存在掺杂使假行为时,可直接转入《大唐**首****公司打击入厂煤掺杂使假工作预案》有关工作流程,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最低发热量结算或拒付煤款。2.出卖人应在装车24小时前通知买受人装车计划,在得到买受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要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买受人(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单位、发站、车数、车型、煤质情况等信息;联系电话037****72582),每出现一次未通知买受人的情况,每次从当月煤款中扣除10000元。3.出卖人严格执行买受人厂内运煤车辆管理办法,违者按照《安全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4.燃煤到厂经化验检测后买受人及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如出卖人有异议,应在接通知后3天内赶到买受人处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视为接受买受人的结果。对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时,****检验中心裁决。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五万元整,供应商在****银行电汇形式按照中标煤量****公司指定账户,燃料采购部在接到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后,供应商提出申请,燃料采****管理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因公司调运原因、环保原因、降价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供应商供应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的,公司有权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燃煤,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6.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八、不可抗力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九、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委员会裁决。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2024年07月01日至2024年07月15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6.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首****公司
2. 联系人:刘璐璐
3. 联系电话:037****02580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