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4年6月2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祁水(水政)罚决字〔2024〕第2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 相某南 |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安凌镇雷湖村王家河河道非法采砂。执法人员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相某南因承接雷****联合社中标的水渠护岸工程需要用砂,在该工程施工处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采砂许可证。 | 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非法采砂行为系首次,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实际,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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