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公告
现将我部对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名称
项目名称: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
项目编号:****。
二、质疑对象
质疑单位:******公司。
被质疑单位:某部。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市****公司未在公示期内对“桶装饮用水(****)”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其公示期外所述质疑无效。应取消与其质疑相关的所有决定。
处理决定:****办公室于2024年5月27日组织该项目评审,评审结束后,采购办公****委员会组长同时在现场向所有报价供应商宣读了评审结果,无供应商现场提出异议。公告发布时间因审批进程较慢延迟至5月31日,但公告内容与评审结果完全一致,且经单位领导审批。采购办公室本着质疑(投诉)事项“应受尽受”的原则,不能驳斥**市****公司的质疑事项,因此******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该项目所有供应商****委员会审核才组织的评审,现贵部单独对******公司采取现地核查取消成交资格,如何确保其他供应商符合贵部现地核查标准如其他供应商不符合现地核查标准,是否满足开标条件当前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处理决定:虽然桶装饮用水(第2包)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对现地核查进行明确要求,但基于**市****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办公室应当受理其质疑事项并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地核查。****小组于6月14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同时对******公司及**市****公司进行了现地核查,如实记录核查内容(已保存核查现场的相关影像资料),并未出现渎职失察和有失公允的情况(核****小组负责)。
因**大清宝泉矿****公司、**市**区宏顺水站(参加该项目的报价供应商)未对******公司及**市****公司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关质疑,某部本着“不随意扩大调查范围”的原则,仅对******公司及**市****公司就质疑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完全合法合规,因此******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基于以上内容,某部认为******公司提出的2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公示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
七、其他事项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将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公司当前已属于1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情形。如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复议申请。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先生/边先生
移动电话:153****1986/199****0236
九、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肇先生
移动电话:153****2154
某部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