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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62号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21MACREELD8K
法定代表人:刘帅
住所:**市孙庄街道**大道中3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涤纶丝生产,产品为涤纶丝,主要生产设备为加弹机2台,检查时1台加弹机在生产。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份租赁南****公司厂房进行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43万元。涤纶丝生产项目属于C2822涤纶纤维制造行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合成纤维制造”,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4月24****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涤纶丝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二:2024年5月9****环境局对你单位总经理刘帅、工人杨某敏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涤纶丝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三:2024年5月9日****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5月9日****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刘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受委托人杨某敏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4年5月9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六:2024年4月24****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涤纶丝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七:2024年5月9日****公司提供的设备购置付款截图复印件、厂房承租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总投资额。
证据八:2024年5月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涤纶丝生产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表,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陆仟捌佰捌拾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涤纶丝生产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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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