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股室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若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产业发展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重要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许可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4.《**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民用建筑,****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至四十二、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民用建筑,****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单指结建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八十六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八十六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2.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5.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罚 |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政府管理节能工****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固定资产投资股、 产业股、 国民经济综合股、 区域经济股、 项目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固定资产投资股、 产业股、 国民经济综合股、 区域经济股、 项目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固定资产投资股、 产业股、 国民经济综合股、 区域经济股、 项目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1.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2.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3.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4.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5.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6.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7.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8.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29.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0.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1. | 行政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条。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8. | 行政处罚 | 对《**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处罚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40.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条 ****政府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定期制定、公布本省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实行分级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利用、产品能耗限额、能源计量和能源消费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第十条 | 产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41. | 行政 检查 |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
42.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
43. | 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 政府办人防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
44. | 其他类 | 重要商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省价格条例》(2010修改)第五****政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国****人民政府确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价格听证会30日前发布公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价格决策无效。 | 1.定价责任:按照法定权限,经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决定;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2.公示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同时以适当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评估。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二十二条 | 价格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45. | 其他类 |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备案责任:收到法规规章明确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信息不齐全的,指导补正。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3.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固定资产投资股、 产业股、 国民经济综合股、 区域经济股、 项目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
46 | 其他类 |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 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备案。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 粮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政务中心窗口 |
47 | 其他类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批 | ****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 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 号)第十三条 | 国防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48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 | 《****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备案。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第七条 | |||
49 | 其他类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50 | 其他类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备案。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51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3.《**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
52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1.《****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2.《****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3.《****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4.《**省人民防空条例》 (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 | 其他类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 | 其他类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 国动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共计54项,其中:行政许可类7项,行政处罚类32项,行政检查类4项,其他类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