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金府公告〔2024〕53号)
****关于金**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政府关于金**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564号),我县拟将五龙街道金云村、****社区、****社区、****社区、****社区、岚头镇**村、柳塘**龙村的集体12.1669公顷土地征为国有,作为金**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补偿标准执行,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地类按征地综合地价47000元/亩执行;县城规划区外耕地按征地综合地价42550元/亩执行,除耕地外的农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建设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未利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0000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以上款项按照有关程序拨付给被****委员会后,****委员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银行转账。
被征地农户通过货币安置的方式安置后,****政府对被征地农户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村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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