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楠坪厂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永林草许准〔2024〕17号
永****公司:
《马楠坪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马楠坪厂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临时使用**县境内集体林地0.2771公顷(其他林地0.2771公顷)。其中:临时使用**县马****小组0.1855公顷、垭口小组0.0916公顷。临时使用期限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
二、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后,因项目建设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临时使用的,你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说明延续的理由。经批准同意延续后方能继续使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少批多占、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超批准时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加强对周围植被的保护。需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临时使用林地结束后一年内,你单位应当按照《马楠坪厂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及时恢复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四、我局将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你单位使用林地结束后,应将已恢复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提请我局组织验收,经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将占用林地按双方约定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并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后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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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