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西侧,永丰道南侧名人小区商业1幢1单元1层1-101号房产
**省**市**路西侧,**道南侧名人小区商业1幢1单元1层1-101号房产
GR2024TJ****980
挂牌价: 90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7-0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7-17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爽
联系电话: ****2137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2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省**市**路西侧,**道南侧名人小区商业1幢1单元1层1-101号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同致信德(北****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4-30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7-01 | |||||||||
897.11 | 账面价值(万元)1015.7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该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3.该房产现状为空置状态,毛坯房产。 4.该房产为**市市政****公司**方以房折抵欠款给付的资产,有购房合同和发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最终办理的产权证为准。 5.**市市政****公司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该房产于2019年4月22日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故不影响该房产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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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市政****公司 | |||||||||||
**区鞍**道与**路**处信诚大厦1-2201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王利 | 成立日期1997-08-12 |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911********0718487 | 经营规模中型 | ||||||||||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土木工程建筑(公路、给排水、市政、地铁、民用建筑、工业工程建筑)、建筑工程技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业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渤海****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118MA05J2KM8Y | ||||||||||
**** | 批准日期2024-06-21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集团****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名人小区商业房产的批复 市政建设 资产 [2024]91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7-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7-17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 3. 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产权规定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产权确认相关交易费用到账并收到转让方提供的全部交易价款付款凭证后,将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至最终受让方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摘牌手续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或竞价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 6.该标的在**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入**产权指定账户内。 7. 税费约定:受让方需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次房产转让权属变更过程中,过户前期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过户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办理过户前的房本相关税费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5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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