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3 10: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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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24日第2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5357.26万元(环保投资26万元),于**市达坂**祁家沟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8835平方米(其中临时占地8185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33.096",北纬43°39′37.881"。项目拟安装1台单机容量为6.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储能设备为3×20尺集装箱,含1.5兆瓦/兆瓦时储能系统一套,储能系统布置于****现有110****总站内。**1回10千伏集电线路,线路起于风机10千伏箱变,止于****已建110****总站10千伏开关柜,集电线路总长14.7千米,其中架空线路长13.3千米。**施工道路长度550米,依托现有道路长度2450米,拓宽路面4.5米,施工结束后复垦,仅保留3.5米宽做为进场检修道路。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对施工场地和道路进行平整、洒水抑尘,减少扬尘污染,确保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要求。
(二)需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工程多余土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所租住村镇已建成设施,施工期塔基养护废水自然蒸发。
(五)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维修产生的废弃零部件及废磷酸铁锂电池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因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风电机组箱式变压器优先使用干式变压器,降低水源污染风险,若确需使用油浸式变压器,需做好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按要求设置防渗事故油池,检修及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收集至防渗事故油池,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在厂区内暂存。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分局(****分局)。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