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辅助器具市级统一目录价格集中采购项目5标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规则的设定具有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服务实力,1、投标人具有****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需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和****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完整截图,且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认证证书一致,检验电子标书,证书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投标人具有康复医疗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此要求和项目本身无关联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本包为移动辅具类采购供货。如何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看出投标人服务实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均写明体系覆盖范围,如覆盖范围非移动辅具类销售是否符合要求如何凭具有这3个证书就能判断服务实力强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进行控制的思想,和项目本身无任何关联。康复医疗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是和本招标目录中哪个产品相关如果无关本包产品,为什么能作为服务实力的评分是否针对内定中标人具有本专利。所有采用这个招标要求。
回复1:本项目为长期供货服务项目,供货服务期限3年,供货服务时间地点及次数均不固定、供货方式较为复杂,非单纯的一次性产品供货。供货商能通过****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认证,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大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具有一定的日常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以及较好的合同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所以该打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康复医疗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3分”现修改为:“所投轮椅产品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3分”,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2:本项目所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的,但是均未明确检测报告所需要执行的标准或依据,本项目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且设定的技术参数是为已经提前准备检测报告的内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需求,5标包:移动辅具类,序号1,序号2,序号4,序号5,序号11,序号19标▲号参数,均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却没有明确检验报告所需要执行的标准或依据。
回复2:本项目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考虑到移动辅具类产品种类多样,不同产品可能需遵循不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包容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竞争,招标文件未强制规定必须按照某一特定标准进行检测。投标人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予认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规则的设定具有不合理性。本项目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事实依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5标包,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移动辅具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最多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移动辅具产品如何界定是否合同中具有一款本次招标目录中产品就算一个业绩描述界定不清晰。
回复3:合同中每一款本次招标目录中的产品均视作独立的业绩。
质疑事项4:部分产品需提供多个型号,分项报价清单中单价是否填平均单价;每个型号的单价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体现;若需要体现,每个型号单价是否均不能超出最高限价;技术响应表中是否要列出每个型号的详细技术参数。
回复4:关于部分需提供多个型号的产品,分项报价清单中单价填写一个不高于单价限价的综合单价即可;无需体现每个型号的单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响应评审内容,自主决定是否列出每个型号的详细技术参数。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三、服务需求第五标包(序号10)普通轮椅(序号11)功能轮椅(活动、可调节扶手和脚踏等)(序号13)手摇三轮车产品应符合GB/T 13800-2021《手动轮椅车》国家标准,而现行的标准应为 GB/Z 13800-2021。
回复5:原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轮椅应符合的标准“ GB/T 13800-2021”现均修改为“ GB/Z 13800-2021”,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6:本招标文件第5标包移动辅具类中轮椅类(普通轮椅、功能轮椅、高靠背轮椅、电动轮椅)总数2543台合计金额****450元占比95%,轮椅类为本招标文件的主要产品,本招标文件对主要产品轮椅类没有任何要求没有评审依据,却对剩余5%的产品其中“(序号1)单脚手杖(序号2)肘拐(序号4)腋拐(序号5)三脚或多脚手杖”“▲”条款技术参数要求颇多提供过多检测报告,(序号19)◆移位机是重度残疾人在照顾残疾人过程中使用的,****残联已进行了多次残疾人无障碍改造项目,在本次招标中出现的10台移位机就是为了评分而专门设定的,并且在第四章评标方法中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分值为48分,我公司认为十分不合理的。
回复6:本项目参数的设置、评分点的确定,是通过广泛市场调研、专业评估、使用人群访谈、多方集中讨论而设定的,也是本项目的根本需求。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康复医疗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3分”现修改为:“所投轮椅产品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3分”,详见答疑澄清文件。单脚手杖、肘拐、腋拐、三脚或多脚手杖等,虽数量较少,但也同样是本次采购需求中重要内容,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也是基于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考虑,投标人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予认可;移位机是《**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残联〔2023〕14号)附件《**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中列入器具,也是本项目前期走访伤残人群而确定的重要采购需求;关于分值的设置,亦符合现行相关规定,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服务需求第五标包(序号1)单脚手杖(序号2)肘拐(序号4)腋拐(序号5)三脚或多脚手杖“▲”条款技术参数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此类产品招标文件已有国家标准,(序号1)单脚手杖产品应符合GB/T 19545.4-2008《单臂操作助行器具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部分:三脚或多脚手杖》国家标准,(序号2)肘拐产品应符合GB/T 19545.1-2012《单臂操作助行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肘拐杖》国家标准,(序号4)腋拐产品应符合GB/T 19545.2-2009《单臂操作助行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腋拐》国家标准,(序号5)三脚或多脚手杖产品应符合GB/T 19545.4-2008《单臂操作助行器具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部分:三脚或多脚手杖》国家标准,医疗器械一类二类是有国家标准的,请问这些检测报告的检测标准是什么,是以什么法律依据为基础检测的,提供这些检测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检测报告它只代表所投标货物的样品送检的这个样品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标准并不能代表供货时所有产品都满足采购需求的标准,所以设置这么多检测报告分值为48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该项目采购公告到投标截止为20日,等标期内就是去检测时间也是不充足的。
第三,(序号1)单脚手杖检测内容“▲4.在单脚手杖最大高度状态下,高度调节装置的内杆和外杆应有最小重叠,该重叠尺寸应不小于65mm;▲5.可调节装置的调节和锁紧功能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应可操作;”(序号2)肘拐检测内容“▲7.手柄宜采用防滑的形状,以避免使用时从手中滑脱;▲8.支脚着地表面底部直径应不小于35mm”(序号4)腋拐检测内容“▲4.支脚与腋拐腿(伸缩杆)应紧密配合,且在支脚与腋拐腿之间应安装垫片,支脚应可更换。▲7.手柄可调节孔数≥4;(序号5)三脚或多脚手杖检测内容▲10.支脚应是可以替换的,装配宜保证安全;”以上检测内容为产品的功能性,我公司认为厂家说明书也能证明产品有这些功能或者实物很直观就能验证的,我公司经营一类二类医疗产品多年参加过**各地的辅具类招投标均未出现如此特殊的产品检测报告。
回复7: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是为了证明产品的生产制造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做好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工作并获得有效的检测报告,也是制造商证明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以应对市场需求的有效经营策略。本项目投标人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予认可。
质疑事项8:在第四章 评标方法第 5 标包评审办法中技术指标响应情况 0-48 分货物需求中▲代表重要指标,设定为重要技术指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此次招标文件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排他性的技术参数让有意向的有生产实力的生产厂家无法进行公平竞标。请问这 48 分的评审依据是怎么制定的,这些检测报告是以什么为标准提供的,每一个对应产品都有国家标准,****残联招投标中会出现这么多特殊的检测报告。
回复8:详见“回复6”、“回复7”。
更正1:原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5标包:移动辅具类,序号3“前臂支撑拐”参数更正为“1.主体材质为高强度铝合金,铝合金表面氧化处理。防滑手柄,支脚垫材质为有弹性、耐磨、表面摩擦系数较高的防滑橡胶材料;表面应精光,光滑,无啃头、刨痕、横茬、逆纹、沟纹和机械损伤,手感应无毛刺;2.高度可调节。”。
更正2:原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7月19日8点00分(**时间)。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并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联合会
地址:**市龙蟠大道75号
联系方式:周勇180****56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双创产业园A座4楼
联系方式:徐礼权 139****27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勇、徐礼权
电 话:180****5689、139****2719
五、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