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市斗笠山镇废耐火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010(传真)
附:
娄环涟审〔2024〕45号
关于**市湘****公司**市斗笠山镇废耐火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湘****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市斗笠山镇废耐火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湘****公司**市斗笠山镇废耐火材料再利用项目位于**市斗笠山镇香花村,项目总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废耐火材料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生产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原料堆放区、产品堆放区和环保设施等;主要生产工序包括:“人工分拣+加料+破碎”等。项目建成后,可年处理3万吨废耐火材料。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的结论,在全面落实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有关规定。
****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