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83MA575203X3 | 建设单位法人:**生 |
**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回龙镇松****公司西侧 15 ****公司厂房之五)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0-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595-C35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回龙镇松****公司西侧 15 ****公司厂房之五) |
经度:112.625688 纬度: 22.95432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28 |
肇环高建〔2021〕2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283MA575203X3001Z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1283MA575203X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1MA5CWDPD2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1MA5CWDPD2G | 竣工时间:2023-09-01 |
2023-09-15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5-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527IMtYr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70 万个干粉灭火器和 1700 吨干粉灭火剂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70 万个干粉灭火器和 1700 吨干粉灭火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干粉灭火剂:原料-粉碎-进料-混合搅拌-出料-筛分-检验入库 干粉灭火器:钢板-开料-拉伸-焊接-抛光-气压试漏-喷粉-固化-检验入库-充装干粉-配件组装-充装氮气-上保险销-包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干粉灭火剂:原料-粉碎-进料-混合搅拌-出料-筛分-检验入库 干粉灭火器:钢板-开料-拉伸-焊接-抛光-气压试漏-喷粉-固化-检验入库-充装干粉-配件组装-充装氮气-上保险销-包装-成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 近期项目生活污水****设备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冲厕及地面清洁,不外排;远****中心及附近配套污水管网建成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过污水管网排****中心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宋隆河。 废气 本项目灭火剂生产和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 15 米高的 DA001 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机加工和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 15 米高的 DA002 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引至“旋风除尘+滤芯过滤”处理达标后,由 15 米高的 DA004 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 米高的 DA005 排气筒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设备内部系统收集引至 15m 高的 DA003 排气筒排放。 噪声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 固废 固废暂存区采用地面硬化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废焊丝、焊接烟尘净化器截留的烟尘和 2#袋式除尘器截留的粉尘收集后****公司回收综合利用;1#脉冲袋式除尘器截留的粉尘和喷粉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截留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机油、废含油抹布、废原料桶和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 近期项目生活污水****设备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冲厕及地面清洁,不外排;远****中心及附近配套污水管网建成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过污水管网排****中心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宋隆河。 本项目灭火剂生产和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条15米高的 DA001、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机加工和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引至“旋风除尘+滤芯过滤”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5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设备内部系统收集引至15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固废 固废暂存区采用地面硬化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废焊丝、焊接烟尘净化器截留的烟尘和 2#袋式除尘器截留的粉尘收集后****公司回收综合利用;1#脉冲袋式除尘器截留的粉尘和喷粉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截留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机油、废含油抹布、废原料桶和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根据建设单位设备实际摆放,项目灭火剂生产和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条排气筒变为3条排气筒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和燃烧废气一起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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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 | 生活污水****设备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冲厕及地面清洁,不外排 | 生活污水****设备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冲厕及地面清洁,不外排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脉冲袋式除尘装置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灭火剂生产和充装 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条15米高的 DA001、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 | 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2 | “袋式除尘装置”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机加工和抛光 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 | 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3 | 旋风除尘+滤芯过滤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喷粉 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引至“旋风除尘+滤芯过滤”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5排气筒排放 | 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4 | 焊接烟尘净化器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焊接 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5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机废气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第 II 时段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及《****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的较严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 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和燃烧废气经设备内部系统收集引至15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 达到有机废气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第 II 时段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及《****生态环境厅 ****委员会 ****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的较严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限值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 |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限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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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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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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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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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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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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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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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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