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国际广场5#地块直燃机组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2186941 | 建设单位法人:蒋翠平 |
孙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琳科东路68号-101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广场5#地块直燃机组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市**区 **区津滨大道160****中心6F屋顶 |
经度:117.****15000 纬度: 39.****0555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4-05-15 |
津东环保许可表〔201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50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911********671033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1********218694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2MA05TQ5U8U | 竣工时间:2015-11-01 |
2015-11-15 | 调试结束时间:2016-01-15 |
2024-05-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9990/index.php?m=content c=index a=show catid=19 id=35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广场5#地块直燃机组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广场5#地块直燃机组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直燃机房内置4台溴化锂直燃机组及其辅助工程、直燃机房外设置4台冷却塔、12台水泵;制热能力 8.246MW、制冷能力 8.73MW | 实际建设情况:直燃机房内置4台溴化锂直燃机组及其辅助工程、直燃机房外设置10台冷却塔、13台水泵;制热能力 8.246MW、制冷能力8.73MW |
设备选型优化,冷却塔由4台大设备更换为10台小设备,方便维护,处理能力不变。水泵数量增加1台。环评文件中4台设备为全部使用,实际情况为2用2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4台使用天然气的溴化锂直燃机供冷供暖 | 实际建设情况:4台使用天然气的溴化锂直燃机供冷供暖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4台直燃机组天然气经燃烧器燃烧后出机组后经烟道收集由4根42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水:本项目不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本项目设置的10台冷却塔定期补水,无废水排放。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减振降噪措施。固体废物:无固废产生。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4台直燃机组天然气经燃烧器燃烧后出机组后经烟道收集由4根42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水:本项目不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本项目设置的10台冷却塔定期补水,无废水排放。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减振降噪措施。固体废物:无固废产生。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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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824.2235 | 0 | 0 | 0 | 1824.224 | 1824.224 | / |
0 | 0 | 0 | 0.7 | 0 | -0.7 | -0.7 | / |
0 | 0.7602 | 0.9707 | 5 | 0 | -4.24 | -4.24 | / |
0 | 0.0507 | 0 | 0.5 | 0 | -0.449 | -0.44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直燃机燃烧器、低氮燃烧器+4个排气筒 | 《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 | 直燃机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器+4个排气筒 | 排气筒DA001:氮氧化物43mg/Nm3,颗粒物2.95mg/Nm3,二氧化硫ND,烟气黑度<1级;排气筒DA002:氮氧化物44mg/Nm3,颗粒物3.0mg/Nm3,二氧化硫ND,烟气黑度<1级;排气筒DA004:氮氧化物38mg/Nm3,颗粒物2.4mg/Nm3,二氧化硫ND,烟气黑度<1级。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振,墙体隔声,低噪声设备,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基础减振,墙体隔声,低噪声设备,距离衰减 | 厂界外东侧、南侧、西侧监测点昼间噪声范 围为 55~59dB(A),夜间噪声范围为 44~4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北侧监测点昼间噪声范围为 60~61dB(A),夜间噪 — 29 — 声范围为 4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 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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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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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本项目选址处原为****灯具城,并建有1台4吨燃煤锅炉进行冬季采暖,目前上述建筑及燃煤锅炉均己全部拆除,本项目建成后烟尘、SO2、 NOx的排放量相比原址情况均有所减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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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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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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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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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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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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