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LED广告标识、LED广告灯箱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7月5日—7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LED广告标识、LED广告灯箱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省**市**区河市镇坛顶村**158号11栋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区河市镇坛顶村**158号11栋,年产LED广告标识30000套、LED广告灯箱25000m2。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水帘柜、喷淋塔****管理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以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表征,下同)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排放限值要求;热熔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漆晾干工序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3、表4 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浓度值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雕刻成型、打磨抛光、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喷漆产生的漆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年3月8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3月15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5523 传真:0595-****3291
地址:****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