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疗专用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市**县****公司
地 址:**县康欣移民安置小区22#楼电商门面2楼东面
被投诉人:******公司
地 址:**省**市**县池溪乡池溪大道639号、64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省******开发区创业大道与南塘路交叉口西南角(**标准厂房19号楼三楼313室)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公司2023年无人参保。****2023年无人参保。也就是讲,两家公司2023年没有人员,已经停业,****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满足投标资格的要求。
投诉事项2:******公司、******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恶意破坏项目招投标秩序。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公司、****都提供了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社保保险费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公司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条件。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此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投标价格只占综合评分30%。同时也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三)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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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