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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64号
当事人:姜雨霆
经营地址:高新区**大道中3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金属加工点现场检查,你租赁南****公司4号厂房从事金属制品清洗加工,主要生产原辅料为盘钢、硫酸,产品为酸洗处理后的不锈钢盘钢,主要生产设备为两条酸洗线,检查时酸洗槽内有偏黑色的酸液;酸洗废气配套建设有一套碱喷淋塔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配套建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总投资额133.5万元。经调查,你从事的金属制品清洗加工项目属于C3360金属****加工行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中的“6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你于2024年1月份开始安装生产设备,3月中旬建成投入生产,但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3月26****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从事金属制品清洗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2024年6月6****环境局对你、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花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从事金属制品清洗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2024年4月9日南****公司营业执照、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金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四:2024年3月26****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从事金属制品清洗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五:2024年4月9日你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各一份,证明你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六:2024年6月6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2024年6月6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经营的金属制品清洗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类别。
证据八:2024年3月21日孙庄街道移交线索清单一份,证明执法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47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表,建设项目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金属制品清洗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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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