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2日。通讯地址:**市胜利路33号,邮编834000,电话:0990—****537,0990—****81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油田百口泉井区防洪工程 | **区 | **** | 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 | 拟建项目位于**市**区,主要建设内容: 1、建设防洪堤工程:在检188****油田公路穿越河道的公**处,上游左岸改建722.3m防洪堤、上游右岸改建1017.2m防洪堤、下游左岸改建1821.3m防洪堤、下游右岸改建41.4m防洪堤;溢流堰左侧**800m与右岸平行的防洪堤。 2、在已建泄洪闸左侧原溢流堰处**1座泄洪闸。 3、在**泄洪闸左侧30m处**1座溢流堰。 4、在检188井区及分洪岭处安装水情(雨情及洪水)监测预警系统2套。 项目总投资1483.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尽可能减少工程占地;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布置方案布设临时设施,加强施工人员管理,禁止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和机械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建设施,对施工迹地进行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大风天气土方施工作业,物料临时堆放和运输需遮盖,采取分段施工,定期洒水等有效措施抑制扬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养护水自然蒸发。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基础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废钢筋可回收利用的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剩余土石方填至低洼处。 | 无 |
2 | 油气田钻采专用设备制造产业化 | **区 | **市圣起****公司 | ******公司 | 拟建项目位于克拉****开发区,**大道与**街十字路口西南侧,距原有厂区约50米。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个油气田****基地,**2个生产车间,分别设置1条油气田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生产线,一般固体废物堆存区(50m2),四周设置2m高挡墙,**1个辅助用房,设置工具间、机修间、危废贮存点(1间,10m2)、锅炉间等,锅炉间内设1台1t/h的蒸汽锅炉,用于冬季供暖,并配套建设料棚(1个,用于堆存钢材、铁等块状原材料)、生活区、办公区等工程。 项目建成后,年产3500台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5万元。 |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两个车间下料、切割、焊接、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喷漆工序(调漆、喷漆及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两车间污染防治措施均相同。下料、切割、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各设备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抽尘管捕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车间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喷漆工序在密闭负压喷漆房进行,采用水性涂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引至过滤棉+单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各车间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颗粒物、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原有燃气锅炉(1台1t/h及1台备用0.5t/h)及**燃气锅炉均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产生的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个8m高排气筒(DA001、DA006)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50mg/Nm3。 两个车间均为封闭式,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均采取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各生产车间上部安装通风扇,加强通风,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锅炉系统排污水,****园区下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金属废屑、除尘灰、焊渣、废钢丸、废水性漆漆桶、水性漆漆渣、废过滤棉)、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含油废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及生活垃圾。焊渣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堆存区,与废过滤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废边角料、金属废屑、除尘灰、废钢丸收集后外售;废水性漆漆桶、水性漆漆渣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堆存区,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分区暂存于**危废贮存点,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均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拉运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原危废贮存点不再使用。 落实基础防渗措施。危废贮存点为重点防渗区,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防渗要求。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 无 |
3 | ****基地 | **区 | **皓泰房****公司 | 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 | 拟建项目位于**市**区纬一路西南,中心地理坐标为:E84°49′54.52″、N45°30′4.47″。本项目**1条水稳料生产线,设置2个100t水泥筒仓,年生产水稳料38.4万t;**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设置4个40t沥青罐和1个80t矿粉筒仓,年产沥青拌合料38.4万t;配套建设5000m2原料堆场、1台1200kW天然气锅炉、10m3沉淀池、10m2危险废物贮存点以及导热油炉、烘干筒等设施。 本项目占地面积26000m2,,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 |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稳料生产线配料、送料过程采取密封设计,上料仓顶部设置集气装置,产生的粉尘和搅拌过程粉尘共同经负压抽风引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排放限值;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骨料烘干、筛分粉尘和烘干筒燃烧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满足《**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沥青储罐呼吸口以及沥青搅拌缸通过管道连接,废气由引风机引入静电捕集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为导热油炉提供热量,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DA004),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本项目采用水洗砂石料,原料堆场采用彩钢板封闭并设置水喷淋设施,原料上料采用湿法上料,并采用雾炮车对厂区、道路及易产生粉尘点喷雾降尘,各生产工序均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水泥筒仓和矿粉筒仓全密闭,顶部配套除尘器,除尘废气在仓顶无组织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浓度限值。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不设办公、生活区,不产生生活污水。水稳站搅拌机清洗用水经沉淀后用于地面降尘。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沉渣均直接回用于生产。废焦油、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内,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均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拉运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5.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报告表》提出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要求及设计规范进行防渗,确保不对厂区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无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