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冲压模具建设项目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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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6.192 | 9.44 | 0 | 0 | 6.192 | 6.192 | / |
0 | 0.23 | 1.72 | 0 | 0 | 0.23 | 0.2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已建设三级化粪池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①中频感应电炉废气经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放口DA015排放; ②浇注废气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放口DA009排放; ③落砂工序建设了2条生产线,生产废气引至各自的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汇合通过1条21m高排放口DA012排放; ④砂处理工序共建设了3条生产线,其中2条砂处理****设备处理后经1根21m高排放口DA010排放,另外1条小铸件砂****设备处理后经1根21m高排放口DA011排放; ⑤初抛丸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经21m高排放口DA013排放; ⑥精抛丸工序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放口DA014排放; ⑦喷漆废气经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集中处理后经1根21m高的排放口DA016排放。 |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厂房外1m外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①中频感应电炉废气经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放口DA015排放; ②浇注废气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放口DA009排放; ③落砂工序建设了2条生产线,生产废气引至各自的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汇合通过1条21m高排放口DA012排放; ④砂处理工序共建设了3条生产线,其中2条砂处理****设备处理后经1根21m高排放口DA010排放,另外1条小铸件砂****设备处理后经1根21m高排放口DA011排放; ⑤初抛丸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经21m高排放口DA013排放; ⑥精抛丸工序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集中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放口DA014排放; ⑦喷漆废气经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集中处理后经1根21m高的排放口DA016排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1)选用噪声低的设备。 (2)合理布局,将噪声影响较大的设备放在远离厂界、敏感点的位置。 (3)加强运营管理,同时安排人员做好项目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设备异常运行噪声的产生。 (4)在厂区内及周围采取绿化措施,利用植物吸声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 (1)选用噪声低的设备。 (2)合理布局,将噪声影响较大的设备放在远离厂界、敏感点的位置。 (3)加强运营管理,同时安排人员做好项目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设备异常运行噪声的产生。 (4)在厂区内及周围采取绿化措施,利用植物吸声降噪。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运营期,实型边角料及残次品全部外售、铸件废边角料和次品回用于熔炼工序、废耐火材料委托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除尘灰委托专业回收单位综合化利用、废砂外售给相关厂家作为建筑原料综合利用、炉渣作为原料外售给水泥厂再利用、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漆雾干式过滤器的滤渣委托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液压油滤渣产生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运营期,实型边角料及残次品全部外售、铸件废边角料和次品回用于熔炼工序、废耐火材料委托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除尘灰委托专业回收单位综合化利用、废砂外售给相关厂家作为建筑原料综合利用、炉渣作为原料外售给水泥厂再利用、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漆雾干式过滤器的滤渣委托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液压油滤渣产生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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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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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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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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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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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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