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朗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平利县渡船口至正阳大草甸公路改建工程K0+000—K15+000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公司承接**县渡船口至**大草甸公路改建工程K0+000—K15+000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2024-07-03 11:37
文件名称 | 关于******公司承接**县渡船口至**大草甸公路改建工程K0+000—K15+000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公司:
你公司报来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广佛镇塘坊村二组村集体土地0.9418公顷(折合14.13亩)作为**县渡船口至**大草甸公路改建工程K0+000—K15+000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用于搅拌站、堆放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停放等。
二、你公司在使用土地前,应根据土地权属与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及稳定工作,同时编制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交纳复耕保证金,确保临时用地期满后能按期复耕。
三、按照所申请的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遇国家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四、临时用地期满,你公司应自觉履行复垦义务,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经验收达到复垦验收标准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如未进行复垦的,将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垦,不予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五、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政府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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