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和环保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重大变动)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30411XT | 建设单位法人:LIUFEI |
张宏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开发区聚海路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天地和环保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重大变动)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聚海路 |
经度:121.872625 纬度: 31.874733 | ****机关:****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19 |
启行审环〔2023〕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0411XT001C |
2023-11-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895.1 |
13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30411X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30411X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494221G | 竣工时间:2023-12-31 |
2024-0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30 |
2024-06-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0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list/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性质为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项目性质为改扩建。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处理2.9万吨的危废综合利用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年处理2.9万吨的危废综合利用能力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HW11处置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新增252-002-11、252-011-11、252-016-11、252-017-11、451-003-11、261-012-11、900-013-1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其中,新增危险废物代码的处置量在本项目HW11危险废物处置量中平衡解决。 |
新增危险废物代码,不增加处置量,不会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也不会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增加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项目产生****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工业园****公司中处理。雨水及清下水经收集就近排入振海河。 废气:车间三废水站废气及油/水、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过滤、隔油及蒸发过程中逸散的有机废气通过设备密闭加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四内仓库与仓库废气、塑料碎片再生颗粒挤出废气一并汇入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达标后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项目活性炭装置可整体进行更换,通过推车送至原有项目设置的RTO装置进行再生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5#)排放。热解炉加热废气经二燃室处理后,再通过急冷塔+除尘室+三级碱喷淋+水喷淋+除雾隔水+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6#)排放。车间一热解区域物料转移及输送过程产生少量废气,通过换气系统将空气汇入原有的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碳粉储罐出灰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采用脉冲除尘装置处理后排入除尘室,尾气并入(7#)排气筒排放。 固废:依托原有一般固废堆场300 m2,危废仓库250m2。 应急设施:依托原有应急池400m3。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项目产生****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工业园****公司中处理。雨水及清下水经收集就近排入振海河。 废气:车间三废水站废气及油/水、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过滤、隔油及蒸发过程中逸散的有机废气通过设备密闭加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车间四内仓库与仓库废气、塑料碎片再生颗粒挤出废气一并汇入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达标后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项目活性炭装置可整体进行更换,通过推车送至原有项目设置的RTO装置进行再生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5#)排放。热解炉加热废气经二燃室处理后,再通过急冷塔+除尘室+三级碱喷淋+水喷淋+除雾隔水+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6#)排放。车间一热解区域物料转移及输送过程产生少量废气,通过换气系统将空气汇入原有的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碳粉储罐出灰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采用脉冲除尘装置处理后排入除尘室,尾气并入(7#)排气筒排放。 固废:依托原有一般固废堆场300 m2,危废仓库250m2。 应急设施:依托原有应急池400m3。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2.991 | 4.8751 | 0 | 0 | 0 | 7.866 | 4.875 | |
10.004 | 12.7 | 0 | 0 | 0 | 22.704 | 12.7 | |
0.841 | 0.307 | 0 | 0 | 0 | 1.148 | 0.307 | |
0.029 | 0.038 | 0 | 0 | 0 | 0.067 | 0.038 | |
1.229 | 2.17 | 0 | 0 | 0 | 3.399 | 2.1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446 | 0.285 | 0 | 0.015 | 0 | 4.716 | 0.27 | / |
3.767 | 2.93 | 0 | 0.01 | 0 | 6.687 | 2.92 | / |
2.135 | 0.792 | 0 | 0 | 0 | 2.927 | 0.792 | / |
3.857 | 2.729 | 0 | 0.001 | 0 | 6.585 | 2.72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雨水、污水收集处理须执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确保现有项目废水处理能力满足本项目新增废水污染源强的前提下,本项目生产废水可依托现有一期工程项目废水处理系统,否则须同步扩建或改建。现有项目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为“格栅集水池+隔油沉淀成+调节池+絮凝气浮池+芬顿氧化池+PH调节沉淀池+中间水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排放监督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冷却废水、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冷却废水经絮凝沉淀预处理,****处理站预处理,经预处理后的混合废水一起接入市政污****工业园****公司处理,处理后的尾水达标后排入振海河。 | 连续两天,每天四次。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处理厂接管要求,其中氨氮、总磷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严格控制危废处置车间、贮存库区有机废气、粉尘及恶臭气体的产生与无组织排放,优化废气治理方案,确保现有废气设施处理能力匹配新增大气污染物源强,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废水站废气及车间三油/水、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过滤、隔油及蒸发过程中逸散的有机废气一并汇入现有项目“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系统,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加盖负压密闭收集系统;仓库、车间四仓库废气、塑料碎片再生颗粒挤出废气一并汇入现有项目“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4#排气筒”处理系统;笼式活性炭装置脱附废气一并汇入现有项目“干式过滤+RTO+5#排气筒”处理系统;车间一新增热裂解处置废气依托现有项目热解炉热解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流程为“急冷塔+除尘室+三级碱喷淋+水喷淋+除雾隔水+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 +6#排气筒”;热解区域物料转移存放废气配建“收集系统+二级活性炭吸附+7#排气筒”处理设施,碳粉储罐出灰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一并汇入7#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热解炉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二噁英排放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4标准要求;厂界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废水站废气及油/水、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过滤、隔油及蒸发过程中逸散废气、原料储存、吨桶清洗、质检区清洗废气集气罩收集一并汇入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排气筒排放;仓库废气、塑料碎片再生颗粒挤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4#排气筒排放;厂内活性炭废气脱附废气管道密闭收集经RTO处理后5#排气筒排放;热解废气管道密闭收集经急冷塔+除尘室+三级碱喷淋+水喷淋+除雾隔水+笼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6#排气筒排放;车间一物料转移及输送过程产生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碳粉储罐出灰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二废气合并汇入7#排气筒排放。 | 连续两天,每天三次。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热解炉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二噁英排放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1-表4标准要求;厂界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布局,废油漆桶的撕碎、废塑料桶的粉碎、气囊拆解引爆等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严禁户外破碎加工作业,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本项目主要噪声为废油与含油废物热裂解炉、MVR蒸发等设备的运行。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隔声等噪声控制治理措施后,能有效地降低主要噪声源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达标。 | 连续两天,昼间各一次。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重点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处置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区域、一般固废堆场等重点区域采取地面水泥固化、建设防水隔离层等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不受影响,建成后运营期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应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因子均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现有各类标准。 | 认真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对处置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区域、一般固废堆场等重点区域釆取地面水泥固化、建设防水隔离层等防治措施,以确保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不受影响。已委托******公司对原厂区土壤、地下水进行场地调查工作及风险评估,届时根据场地调查状况,采取对应的修复或治理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等鉴别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处置利用危废所产生的副产物如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使用市场合理可行,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用于合适的工业生产过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固体废物可综合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名录或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处置次生危废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再生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生产原料(危废)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干泥土、裂解渣、金属渣、废油、废纸袋、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职工生活垃圾。其中干泥土根据鉴**果妥善处置;裂解渣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金属渣、废纸袋、废油、沉降灰尘、污泥、废活性炭均为企业可处置危废类型,由企业生产线自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定期清运。建设项目固废经上述措施可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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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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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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