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榕文物许﹝2024﹞003号
申请单位(申请人):**岳前东岳庙
项目名称:**东岳庙殿堂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法定代表人:林长钦
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局提出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申请(受理号:SP****0100************20278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专家评审,决定如下:
一、同意《**东岳庙殿堂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准予许可。应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二、设计方案修改意见如下。
1、应进一步补充勘察报告。(1)勘察报告建筑形制勘察过于简单,应补充中厅屋架檩条做法和数量、屋面瓦件铺法和屋脊形制特色、装修艺术构件表现形式等的描述;(2)法式照片太少,应补充大殿内部地面、墙体、梁架的照片;(3)补充建筑四周和屋面排水设施的现状勘察,并在修缮设计中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4)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加强历史沿革研究,完善文物价值评估;补充完善勘察结论。
2、完善修缮措施。(1)附属建筑属于非文物本体,应单独审查,不应合并在本体修缮中体现;(2)应补充墙体交接处防水的处理做法;(3)屋面屋脊脊饰应尽量保留原构件,燕尾脊应以修复为主;(4)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精准制定保护措施,深化修缮设计,设计依据、维修做法、工程量应一一对应。
3、进一步完善图纸表达。(1)进一步细化图纸表达,横剖面应分段表述,细化尺寸标注;(2)补充新补配构件的大样图设计,如新补配的封檐板、博风板等;(3)细化大样图中的材质规格及工艺做法,完善大样索引标注;(4)索引号使用不规范;(5)补充周边地形图;
三、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理应委托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修缮工程竣工后要依法报送我局组织验收。
四、业主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区文物部门对文物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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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