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总承包答疑澄清(一)
各投标人:
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总承包(招标编号:****),现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疑问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其中1.1 项目名称: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2.1 招标项目名称: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总承包。请问:项目名称以何为准,请明确
回复1:“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为立项项目名称,“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总承包”为本次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以“串河等四个监区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总承包”为准。
疑问2:请提供串河监区、滨西监区、栖凤监区、**监区现状地形图CAD电子版请提供保留建筑CAD电子版图纸
回复2:考虑监狱属性特殊,并受限基础设计资料,监区现状地形及保留建筑具体以投标人现场踏勘结果为准。
现状各功能区设置情况,详见附件。
疑问3:请提供2.9(3)中提及的建设单位认可的整体规划(CAD 电子版)
回复3:招标公告2.9(3)建设单位认可的整体规划是指投标人提供的整体规划,经建设单位认可审批,在基于建设单位认可审批后的整体规划基础上进行后续方案设计。
疑问4:提供规划用地内除已提供的会见楼和岗亭外其他建筑的具体设计指标和设计要求,生产习艺厂房和总仓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要求
回复4:生产习艺厂房和总仓的建筑面积由投标人根据相关规范和实际需求进行测算,具体指标应满足《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0446-2018)和《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中“中度戒备等级”的相关要求。
疑问5:招标文件P63“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总投资不低于6600万元的公共建筑**或改造工程设计业绩(设计须至少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的2项内容)……”业绩证明材料中需提供项目的合同及已完成证明。问:我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合同及已完成证明无法体现投资额,是否可以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含投资额)。
回复5:业绩证明材料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总投资)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委员会不予认可。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省**县白湖镇
邮 编:231552
联 系 人:方科长
电 话:189****3901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大道236号
邮 编:230051
联 系 人:龚蕾、胡杭东
电 话:0551-****0293/****0262/177****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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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