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4〕11号
**赋****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选址位于**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原**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中心坐标为东经111°13′32.44452″,北纬23°20′47.70527″。项目总规模为年处理含重金属废物50万吨、废液10万吨,分三期建设:一期处理12万吨/年,二期处理24万吨/年,三期处理24万吨/年,其中项目土建工程在一期工程建设中一次性建成,其他建设内容按各期处理规模需求分期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年处理含重金属废物10万吨、废液2万吨,年产工业级氧化铬约1900吨、工业级氧化锌约1800吨、电池级五水硫酸铜约5200吨、电池级六水硫酸镍约3800吨。一期工程的总投资约34527万元,环保投资约1000万元,占总投资的2.90%。项目现就一期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结合********公司对《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已通****管理委员会核准(梧临港复〔2023〕4号),项目建设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酸溶浸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萃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3.隧道窑燃烧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
4.产品打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锌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1-2#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
6.产品结晶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铜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7.3#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
8.MVR杂盐结晶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钠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9.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浓度须达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外排生产废水和经预处理的厂区生活污水****园区****处理厂统一处理。
厂区总排口应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项目排水前,****园区****处理厂统一处理的相关协商工作。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厂区建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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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