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6-19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补疑4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补充公告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政策要求”补充内容如下:(13)农民工工资账户管理应按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文件及《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7号)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县****公司
地址:**省**市**县汤池镇**路1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陈主任
电话:0551-****772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何工
电话:0551-****1305
2024年07月09日
原项目名称:**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6-19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提问一:本项目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中
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07月20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年07月20日(具体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09月26日
请问:计划竣工日期是否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07月20日后退计划工期100日历天,为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回复: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划工期:10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07月20日计算,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县****公司
地址:**省**市**县汤池镇**路1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陈主任
电话:0551-****772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何工
电话:0551-****1305
2024年07月08日
原项目名称:**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6-19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本项目招标范围:本次建设工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硬质铺装、绿化景观、景观构筑物、附属设施等。设计服务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专业、专项工程设计、施工现场配套服务等。本项目为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EPC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县****公司
地址:**省**市**县汤池镇**路1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陈主任
电话:0551-****772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何工
电话:0551-****1305
2024年07月02日
原项目名称:**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6-19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县汤池镇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二期项目(镇区配套公园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变更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业绩”中“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则为负责施工一方)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7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含街头绿地或小游园或城市公园或景观道排或节点提升等;不含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公园等专类公园)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则为负责设计一方)拟派设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77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含街头绿地或小游园或城市公园或景观道排或节点提升等;不含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公园等专类公园)设计(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项合同金额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委员会不予认可。”
变更为:
“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7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含街头绿地或小游园或城市公园或景观道排或节点提升等;不含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公园等专类公园)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项合同金额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委员会不予认可。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77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含街头绿地或小游园或城市公园或景观道排或节点提升等;不含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公园等专类公园)设计(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单项合同金额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本项目“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2.12 其他:/”变更为“2.12 其他:EPC项目”。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县****公司
地址:**省**市**县汤池镇**路1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陈主任
电话:0551-****772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何工
电话:0551-****1305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