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中心网络设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中心网络设备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70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东岗西路230****电脑城10楼1010室)
被投诉人1:****大学
地址:**省**市**区南滨**路571号
被投诉人2:**沃格优创****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滨**路58号陇能家园B区17号楼东单元12层01-07室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新区黄河大道彩虹城B区商业街20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25日收到的******公司对“****中心网络设备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品目1 ▲核心网络设备”的“三、功能”第★23条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中心交换机是业内按照应用场景和性能进行的通称分类,并不指特定产品,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核心网络设备”的“三、功能”第★23条关于“****园区SDN方案、数据中心SDN方案”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指向性;但招标文件将前述参数佐证材料仅限定为检测报告,该参数并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存在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其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具有排他性。故投诉人关于“品目1 ▲核心网络设备”的“三、功能”第★23条“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设备生产厂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品目1 ▲核心网络设备”的“三、功能”第★21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INT作为一种“带内流量转发探测监测功能语句”,属通用语句协议,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核心网络设备”的“三、功能”第★21条关于“为增强对于网络的管理运维及故障定位回溯的能力,快速找到拥塞节点,要求交换机支持INT流量可视化功能,可实时分析INT报文中携带的时间戳分析每台设备和链路的逐跳转发延迟”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指向性;但招标文件将前述参数佐证材料仅限定为检测报告,该参数并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存在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其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具有排他性。故投诉人关于“品目1 ▲核心网络设备”的“三、功能”第★21条“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设备生产厂商公章”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品目2 ▲汇聚网络设备”的“四、服务”关于“为保证稳定性及后期运维,须与核心网络设备为同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招标文件“品目2 ▲汇聚网络设备”的“四、服务”关于“为保证稳定性及后期运维,须与核心网络设备为同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指向性;但要求汇聚网络设备与核心网络设备为同一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汇聚网络设备须与核心网络设备为同一品牌”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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