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2024年)
2024年7月10日
(一)新增权力事项(4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 类型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对损坏人防工程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一)损坏人防工程标识;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2 | 对未达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性能完好,金属构件无锈蚀和损坏; (三)工程口部畅通,防汛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四)工程的消防设施,风、水、电、信息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 (六)工程内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七)工程平战转换所需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存储; (八)相关标识标注完整、整洁;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3 | 对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二)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4 | 对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三)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二)法律依据调整权力事项(7项)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 类型 | 调整后依据 |
1 | ****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价格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认定、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行政执法案件、刑事案件办理以及行政征收、购买公共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从事价格鉴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价格鉴证活动,出具的意见应当客观、公正。 【部门规范性文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第****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事务所****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法院、****检察院、**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第二条各司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320****18000 | 对各类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政府采****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保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保存时间少于十五年,或者拒绝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档案提供便利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321****24000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令第39号)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情况通报。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委员会令第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监测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机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
4 | 321****36000 | 价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价格条例》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经营者、行业组织和收费单位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预防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 (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四)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五)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的; (六)重要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价格备案。 【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价格条例》 第六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进行价格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5 | 320****06000 | 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价格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认定、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行政执法案件、刑事案件办理以及行政征收、购买公共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从事价格鉴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价格鉴证活动,出具的意见应当客观、公正。 【部门规范性文件】《****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 ****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机关提出。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机关派驻机构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乡(镇),其纪委查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提****机关办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进****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纪发〔2012〕19号) 第****机关、价格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注重协调配合。****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只要存在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均应提请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 | 320****17000 |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7 | 321****17000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84号) (二十九)评估督查处主要职责:“****政府投资或补助(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3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规范性文件】《****发改委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 3、下放一批竣工验收权限。****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除跨区域、流域项目外,按照下放一级的原则,****发改委办理。****政府性投资补助的产业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竣工验收由项目原审核部门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