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开发区(雅州新区)集成改革试点方案》(雅改委〔2023〕3号)《****市委****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州新区)集成改革试点授权事项承接工作方案》(雅改办〔2023〕7号)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0****管委会拟对《****家具配套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35-****710
通讯地址:**市经开区滨**路11号孵化园1号楼
项目名称:****家具配套石材加工项目
一、建设地点:**省****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二、建设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碧水****公司
四、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利用闲置厂房500㎡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建1条家具配套石材加工生产线,生产酒店吧台、卫生间洗手台、书桌配套石材,****酒店吧台、卫生间洗手台、书桌配套石材300套。本项目将加工好的石材和原项目生产的连体台与茶几进行简单拼接加工,原项目不新增木材和不锈钢材料的使用,因此不会增加原有项目的原辅料用量。
五、项目环保设施(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打磨废气排放口DA004 | 颗粒物 | 本项目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粘胶废气排放口DA005 | VOCs | 本项目在石材粘接区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3和表5标准。 | |
地表水环境 | 厂区废水总排放口DW001 | COD、BOD5、 SS、NH3-N、TP、SS |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量,生活污水经厂房预处理池(1座,地埋式,容积约20m3)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园区污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临溪河。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
声环境 | 机械设备 | 噪声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定期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 | / | / | / |
固体废物 | 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一般固废暂存间对一般固废进行储存,位于厂房南侧,占地面积约20㎡。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内。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定期外售。 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危废暂存间对危险废物进行暂存,位于厂房东侧,占地面积48㎡。各类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废胶桶、废活性炭袋装收集分区暂存。危废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本项目危险废物储存依托现有项目危废暂存间,现有项目对危险废物暂存间使用2mm 厚**度聚乙烯进行防渗使渗透系数K≤10-10cm/s;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的厂房、一般固废暂存间,现有项目对厂房、一般固废暂存间进行了地面固化、防渗混凝土处理使渗透系数≤10-7cm/s;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的厂内道路、办公室,现有项目对厂内道路、办公室进行地面硬化。 | |||
生态保护措施 | /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1)健全安全生产和管理检查制度;(2)定期进行电路、电气检查;(3)配置足够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4)设置“禁止明火等标识牌”;(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 |||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成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3)依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文件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应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排放污染物的采样点。 (4)标识标牌分别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执行。污染物排放口的环保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靠近采样点的醒目处,标志牌设置高度为其上缘距地面2m。 (5)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等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