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4环责改字〔2023〕38号
豫1324环责改字〔2023〕38号
添加日期:2024-07-11 09:1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3〕38号
****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县遮山镇夏庄村老二机厂
经营者:张书显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在2023年11月05日01时,因工人操作不当,造成颗粒物小时均值为13.54mg/m3超标倍数0.3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意见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勘查示意图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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