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东村交易公告
**区沙******经济社对本村所属范围内的租赁项目进行交易,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一、交易标的物:
序号 | 项 目 | 资产状况 | 拟出租年限 | 拟出租 底价 | 递增情况 | 交易保证金 | 附加条件 | 默认加价 幅度 | 备注 |
1 | **街体育南路以北地块一 | 面积约9亩 | 9年 | 1000元/亩/年 | 无 | 2000元 | ①竞投人种类只限营****公司、****公司、其他企业法人);②每年种植不少于一造的粮食作物(水稻/番薯/小麦/豆类);③如种植水稻,****农业局申请耕地补助,10亩以下:1500元/亩/造,15亩以上:1800元/亩/造(****农业局批复为准);④承租方需每年交付100元/亩/年水利设施维护费;⑤地块上不能有任何临时或永久建筑,若收到相关部门违法处罚行政书,且未能按期限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200元/次 | |
2 | **街体育南路以北地块二 | 面积约16亩 | 9年 | 1000元/亩/年 | 无 | 5000元 | ①每年种植不少于一造的粮食作物(水稻/番薯/小麦/豆类);②如种植水稻,****农业局申请耕地补助,10亩以下:1500元/亩/造,15亩以上:1800元/亩/造(****农业局批复为准);③承租方需每年交付100元/亩/年水利设施维护费;④地块上不能有任何临时或永久建筑,若收到相关部门违法处罚行政书,且未能按期限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200元/次 | |
3 | **街体育南路以南地块三 | 面积约5亩 | 1年 | 1000元/亩/年 | 无 | 2000元 | ①每年种植不少于一造的粮食作物(水稻/番薯/小麦/豆类);②如种植水稻,****农业局申请耕地补助,10亩以下:1500元/亩/造,15亩以上:1800元/亩/造(****农业局批复为准);③承租方需每年交付100元/亩/年水利设施维护费;④地块上不能有任何临时或永久建筑,若收到相关部门违法处罚行政书,且未能按期限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200元/次 |
二、报名时间: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2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交易保证金:
(一)竞投人请于2024年7月22日17:00****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名:****政府****办事处,开户行:****商行**支行,账号:001********000651注明:XX村XXX耕地/XXX厂房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转账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必须在报名时间内到账,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保证金转账注明内容不清晰,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交****银行转账形式转入,****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入(如支付宝、微信等),视为报名不成功。
(三)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并在报名时****服务中心210室提交相关报名资料(详见本公告第九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即参与2个或以上项目竞投时,交易保证金必须按项目分开转入),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五)本次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交易时间:2024年7月25日日上午10:00时,未经现场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五、交易地点:**街农村****交易中心****中心一楼,大巷涌路143号)
六、交易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七、交易约定 :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交易。
(二)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如多个竞投人报名,出租方有权在竞投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为竞得人(如只有一个竞投人报名,该竞投人视为竞得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交易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其他没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全额退回。
(四)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竞得权,出租方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并收回该租赁标的物,另作处理。
八、交易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九、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十、其他事项:
(一)本交易公告的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所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交付时间、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投结束后,竞得人以项目存在权属瑕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问题为由提出异议、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竞得资格并构成违约,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投人(包括竞得人)与出租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包括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有争议的,由竞投人(竞得人)与出租方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街农村****交易中心无关。
(四)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不适用《招投标法》。
十一、报名地点:****中心210室 。
十二、 交易事项 :经确认交易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10:00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街农村****交易中心现场参与交易会,逾期恕不接受。
十三、联系方式:
(一)****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1540
(二)**街农村****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街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5961
**市**区**街******经济社
2024年7月11 日
草拟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何汉明
联系地址:**市**区**街**东街77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基本农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农田概况
1.甲方将位于**市**区**街体育南路以北地块一的基本农田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基本农田四至为:详看附图,面积约共 亩,地块现状为:耕地。甲方已将出租的基本农田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租赁甲方基本农田用于开展“一镇五村”百千万工程“规家农园”规划建设项目。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基本农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2.乙方已知晓该耕地的所有现状,不因耕地此前的使用问题要求违约、解约及要求出租人赔偿以及追诉甲方的法律责任。
3.该基本农田原有地上附属物如下: 无 。
第二条 租用期限、租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支付办法
1.乙方租用期限定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租赁物。
2.租用该地的租金金额:租地面积 亩;每月租金 元。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租金。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按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如逾期超过30天,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欠款及相关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外,还有权决定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将乙方参与本租赁物竞投时所交的交易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返还租赁物并经甲方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4.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于每年12月前向甲方缴交本年农田排灌电费、借电费,标准以每年实际发生为准。
5.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当天向甲方付清首月租金 元,自承租次月起,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指定帐户:
户 名:****
账 号:959********0015911
开户行:****银行****公司**支行
第四条 基本农田移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基本农田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首年租金的万分之1。
2.甲乙双方可以在基本农田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基本农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基本农田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基本农田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基本农田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基本农田移交义务。
3.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基本农田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基本农田现状租赁。
4.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当天内将基本农田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基本农田的,自延迟之日起按当时租金标准加倍计收占用费,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基本农田;如甲方收回基本农田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基本农田的使用与维护
1.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基本农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乙方应当依法落实耕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基本农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3.乙方向甲方归还基本农田时,基本农田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或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基本农田。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基本农田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
6.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基本农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基本农田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基本农田生态环境。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8.租赁期间,基本农田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基本农田转租、转借
甲方同意乙方自主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第三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的剩余期限;
2.转租基本农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转租协议约定若第三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第三方的转租协议终止,第三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应由乙方与第三方协商是否退回,与甲方无关;
4.乙方须要求第三方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合终止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第三方租户无条件移交基本农田。乙方应将第三方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时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缴交
1.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2.乙方在租赁期内,因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基本农田改造、建设
1.乙方或乙方转租的第三方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对农田进行改造、建设,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乙方或乙方转租的第三方不得拆除改造增设物。
2.乙方或乙方转租的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进行改造、建设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决定解决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乙方或乙方转租第三方均不可自行搬走可移动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不得自行拆除不可移动的改造增设物,甲方亦有要求乙方拆除;甲方有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3.因乙方或乙方转租的第三方改造、建设或拆除造成农田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第三方评估进行赔偿。任何情况下,甲方均无需补偿乙方改造、建设的费用。
第九条 基本农田土地征收、征用、本村项目开发或改造
1.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本村项目开发或改造乙方租用的基本农田,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劳动力安置费及其它补偿款或安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或按时履行的奖励款)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如乙方能按甲方要求交还土地并付清一切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甲方应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2.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排灌电费、借电费等)。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基本农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3.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村民的关系,没正理由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保证拥有出租土地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保证所出租土地为基本农田,可用于农业种植。
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用水、用电报装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基本农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基本农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基本农田边**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
1.损坏承租基本农田,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农田用途;
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含本数);
5.连续二年抛荒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逾期 1个月未将基本农田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合同解除时的价值后,由甲方予以赔偿。
(六)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了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所有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差旅费、调查费、文印费、公证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担保费、保全费等。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或授权,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清楚知道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认为约定公平,没有误解,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清楚知道该农田的现状,并签订《出租农田现状知晓书》,双方均愿意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2.租赁期内,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特别是如发生乙方与聘用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纠纷、欠薪纠纷),乙方应及时依法处理。
3.租赁期间,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相关部门管理,不得利用该农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未遵守、履行本合同中所有约定的内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农田或不向乙方交付农田,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5.农田上如需加建工具房,乙方或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必需要按照要求合规加建。
6.农田如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性质,乙方或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需按照相关规定种植。
7.乙方或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每年种植不少于一造的粮食作物(水稻/番薯/小麦/豆类);
8.如乙方或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种植水稻,村****农业局申请耕地补助,10亩以下:1500元/亩/造,15亩以上:1800元/亩/造(****农业局批复为准);
9.乙方每年需向甲方交付100元/亩/年水利设施维护费;
10.地块上不能有任何临时或永久建筑,若收到相关部门违法处罚行政书,且未能按期限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和承担由此而致的一切责任。
11.本合同全部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详见后附清单。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街农村****交易中心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