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范审表[2024] 13号
****环境局**分局
关于****40 万吨/年
调和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报送的由**省正大环境****公司编制完成的《****40 万吨年调和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批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批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批表》,****公司按照《报批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批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批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批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批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储罐呼吸废气、装卸废气、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储罐呼吸废气、装卸废气通过气相管线收集进入油气回收装置“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采取 LDAR 治理技术,减少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泄漏量。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571-2015)标准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中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的炼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绩效分级 A 级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储罐切水和储罐清洗废水。生活****处理站处理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储罐切水和储罐清洗废水分批少量多次****处理站“中和调节+隔油+气浮+厌氧+缺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废。固废应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为润滑油、储罐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依托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及时自行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公司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运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件下达之日起60****环境局****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