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市
2.2合同估算价:约17万元
2.3计划工期:2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具体详见清单内内容。
2.5标段划分:1个标段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主要材料设备参照(或相当于)下列品牌: 详见附件。
注:除以上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在品牌知名度、信誉度、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不低于上述品牌的产品参加,但必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4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近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4年2月-2024年7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3.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3.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3.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3.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3.9****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
3.6投标人不得以被锁定的资质进行投标。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01时30分至04时00分,到****204室(**市杏园路108****中心5号楼)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招标文件费在报名时收取,售后不退)
4.2报名须提供的资料:①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③授权委托人近6个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4年2月-2024年7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
4.3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文档介质,需提供电子邮箱及电话联系方式。
5.开标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212室(**市杏园路108****中心5号楼)。
5.2逾期递交的或者未递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符合性审查原件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2)授权委托书(见投标文件格式);(3)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的二代身份证;(4)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近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4年2月-2024年7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5)营业执照;(6)企业资质证书;(7)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8)安全生产许可证;(9)投标保证金证明。
注:(1)除上述第(6)、(7)、(8)项可携带电子证书(扫描二维码可查)外,其他材料需携带书面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8、其它
8.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联合会网”站上发布。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本公告为第1次发布公告。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联系地址:屺亭街道文庄村
项目负责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0510-****1886
****公司:****
地址:**市杏园路108****中心5号楼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8****8989
2024年7月15日
附件一:评标细则: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总分100分,****委员会按以下规则计算汇总评审结果,按照评标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评标总分相同,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具体如下:
一、投标报价(100 分)
(一)确定评标基准价
1、评标基准价=(A×35%+B×45%+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下浮率Δ取值范围 8 %、 9 %、 10 %,在开标时现场抽签确定。
B=在规定范围内的本次投标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甲方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本次开标最低评标价。
K为下浮系数,取值范围 96 %、 97 %、 98 %。
规定范围内是指:
(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2)评标价≥所有通过第⑴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
(3)特殊情况处理: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只有一家时,B值和C值均取该评标价;没有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时,本工程流标。
2、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0.9分,每低1%扣0.6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取二位小数。
评标细则说明:
1、有效****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
2、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文件均不影响其评标及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相关数值的抽取在评委完成初步评审后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抽取人为招标人代表,抽取范围为有效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相关数值只抽取一次,不因后续评审、质疑、投诉、复议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4、相关数值抽取后,在抽取现场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确定后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应作调整)。
附件二: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照(或相当于)品牌(型号) | 投标人承诺 品牌(型号) | 备注 |
1 | 电线电缆 | 远东、东峰、** | ||
2 | 线管 | 联塑、中财、日丰 | ||
3 | 地弹簧 | 即时妥JU-48、 皇冠N-222、GMT N-818 | ||
4 | ||||
5 |
注:投标人应在以上参照品牌产品中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并在以上承诺表中予以承诺。参照品牌列明型号系列的,承诺时也必须明确到型号系列。除以上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在品牌知名度、信誉度、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不低于上述品牌的产品参加,但必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投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在以上承诺表中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若有);
(6)图纸(若有);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图纸获取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本招标文件售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上述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告知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上述方式予以澄清后,视作所有投标人均已确认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计价表;
(4)项目管理机构;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8)施工组织设计。
3.2.1本工程采用的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3不可竞争费项目及费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应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上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3.4.1投标文件电子版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编制。
3.5.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5.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递交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6.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6.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6.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7.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条第3.7.1项至第3.7.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3投标项目经理如同时参加其它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如投标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担保。
3.7.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供业绩的,资格审查资料不须包括本章第3.7.3项要求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9.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9.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9.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3.9.4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9.5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9.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采用A4纸张装订(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 投标文件纸质文本的正本与副本合并包装在同一个档案袋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纸质文本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包装,封套上写明的内容同本章第4.1.2项要求,并标明为“电子版”。密封按本章第4.1.1项规定,但正、副本分开包装和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不作要求。(本条不作要求)
4.1.4资格审查资料不需单独编制。
4.1.5未按本章第4.1.1 项、第4.1.2 项、第4.1.3项或第4.1.4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9.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投标项目经理准时参加。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相关人员;
(3)宣布开标纪律;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5)检查投标人到位人员情况和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原件资料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7)随机抽取评标办法相关数值,该抽签结果不随后续评审或投诉等情况而变化;(若有)
(8)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9)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10)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投标项目经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2)投标人提交资格评审和业绩评审所需的原件资料;
(13)开标结束。
(l)投标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准时出席开标会议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不符合本章第5.2.2(l)规定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不予拆封,并直接退回给投标人。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网站公示三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份数(包括电子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9.5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入市备案 | / | |||
2.1.3 |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暂定价 | 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 | |||
不可竞争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 见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方法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中“评标办法”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中“评标办法” | |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至第3.7.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0、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证明原件的;
11、参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12、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4、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16、****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8、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相同的;
19、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不相同的;
20、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相同的;
2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2、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或在采用暗标评审时,不符合暗标格式要求的;
2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材料品牌的选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4、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26、不同投标人的投****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3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3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35、****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7、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38、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的;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最终得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预算价时明显低于预算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综合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
****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承接单位: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零星维修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
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支付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支付审计价的90%;余款在审计结束贰年后付清(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略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补充协议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1.1.2.5设计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省市工程造价相关法规规章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省以及**市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另行约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条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人透露图纸的相关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1.6.5现场图纸准备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办公室****办公室;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可到本工程现场自行踏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本工程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将不被批准。承包人承担踏勘本工程现场所发生的全部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总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发包人不提供。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规定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规定执行。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水、电在发出开工指令的开工日期前接至施工现场。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技术资料编制应按照**省****总站发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验收系统2010版》的要求执行。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按****档案馆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给发包人3套完整、准确、真实、清晰的竣工图与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受承包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1、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2、选择施工作业队伍3、进行合理经济分配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项目经理无条件退场,承包人重新委派项目经理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3.5.2分包的确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1质量要求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文明施工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当实际进度计划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且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时,申请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天,发包方将扣除承包方1000元工程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价的5%。
7.5.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①不可抗力②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则工期顺延一天③政府部门发出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停工通知。④非承包人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⑤非承包人的风险范围。非上述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6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生的费用索赔;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甲供材以外,由承包人自行确定,但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施工、质量、检验等规范要求。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9.4现场工艺试验
10.1变更的范围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工作量需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的审核签字认可,各类变更(含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等的确定按宜政发【2017】1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重新组价的项目,其让利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预算价的让利率。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8暂列金额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人工工资单价变化调整:不作调整;对于因变更等需重新组价的项目,人工工资单价按变更工程实施时**省住建厅文件(苏建函(2019)142号)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有区间的取其中值)执行。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调整方法:不作调整;对于因变更等(见10.4.1条)需重新组价的项目,****管理部门发布的变更实施时的**地区材料除税指导价执行(没有材料指导价的按变更实施时的经甲乙双方及跟踪审计等单位确认的**地区的除税市场价执行。)
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不因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单价、机械费单价的变化而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变更工作量需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的审核签字认可,各类变更(含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等的确定按宜政发【2017】1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重新组价的项目,其让利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预算价的让利率。
2、总价合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12.2.2预付款担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12.3.2计量周期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支付审计价的90%;余款在审计结束贰年后付清(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按****档案馆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给发包人贰套完整、准确、真实、清晰的竣工图,在竣工验收前与完整的竣工资料一起提供。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13.3.3投料试车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发包人、监理、审计要求。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发包人、监理、审计要求。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根据发包人、监理、审计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根据发包人、监理、审计要求。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2缺陷责任期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15.4.3修复通知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保险,险种为:按现行规定执行,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其他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必须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18.3通知义务
19.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21.1争议评审
21.1.1****小组的确定
21.1.2****小组的决定
21.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21.1施工质量要求:
21.1.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
21.1.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出现违反发包人指令扣5000元/次,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1.3、承包人对发包人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1.4、中标“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必须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始终在施工现场直接参与工程管理,发包人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出勤考核: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若达不到,则按承包方违约处理, 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天。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大员)出勤考核:要求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若达不到,每考核一次不合格对承包人处500元/每人的罚款。项目经理等“五大员”累计缺勤达到五次(含五次),发包人权终止本工程建设合同,承包人并承担所有损失。
21.1.5、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或机械明显不足等不良情况,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6、施工期间出现质量事故,如果承包人无力修复;或者工程师考虑工程安全,要求承包人紧急修复,而承包方不愿或不能立即进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支付的费用从承包人处扣回。
21.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1.2.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要求创**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但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管理部门考核并出具证明,若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制度对该费用作出相应扣除。
21.2.2、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的接驳点,承包人自装水、电计量表,按发包人实际支付价,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21.2.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1.2.4、承包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一切安全工作,如发生安全、交通等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对本单位在本工程施工中的所有人员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21.2.5、在施工中,承包人不得破坏现有的设施、设备等,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若因承包人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必须及时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
21.3、进度控制要求:
21.3.1、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误期1000元/天处罚,提前不奖。
21.3.2、不计算赶工措施费。
21.3.3、发包人或监理出具的书面通知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逾期未完成按逾期天数处1000元/天.次罚款,直至完成好;未能按通知要求完成的处1000-20000元/次罚款。
21.3.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提出无法完成该工程的,发包人将指定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此产生的所有施工费用按委托单位施工预算(经审计后不让利的造价)从原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21.4其它:
21.4.1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21.4.2承包人应积极参与、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对账工作,并在审计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确认工作。
21.4.3、所有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21.4.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矛盾及纠纷问题,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解决。
21.4.5、承包人在竣工前,必须将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弃物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如果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没有运至指定地点,则除按50元/方进行处罚并承担运至指定地点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1.4.7、合同需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盖骑缝章才生效。
21.4.8、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1 年;
5、其他约定:
按国家规定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于属于本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作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
施工工程工资支付承诺书
经依法评标后,确定由 承接 施工项目,为切实保护施工工程中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按时结清施工人员工资,****公司) 和项目经理 ,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 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保险。
2、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支付工人、雇工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承诺人承接工程前充分预见到工程款支付、施工进度可能滞后等相关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推卸按时支付工资及劳动报酬的责任。
3、完善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杜绝包工头或班组长私自克扣、挪用工资的行为,保证将工资或劳动报酬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
4、承诺人 及项目经理 对 施工项目保证足额、按时支付工资及劳动报酬,共同承担本施工项目工资及劳动报酬的支付及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人:公司名称(公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业主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设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授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业主或承包人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分别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业 主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函附录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九、其他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招标人规定 | 投标人承诺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姓名 | 姓名: | 姓名: | |
2 | 施工工期 | 20日历天 | ||
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注: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规定作出承诺,并可以提出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身份 证号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本表附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承诺书
致:
我公司****公司) (工程名称) 工程的投标,****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
1、****公司)提出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该行为,****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2、我公司保证参与投标的拟任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经理证书是真实的,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招标人可取消投标资格,如中****公司的中标资格,我公司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备注 | |||||||||
注:本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八、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照(或相当于)品牌(型号) | 投标人承诺 品牌(型号) | 备注 |
1 | 电线电缆 | 远东、东峰、** | ||
2 | 线管 | 联塑、中财、日丰 | ||
3 | 地弹簧 | 即时妥JU-48、 皇冠N-222、GMT N-818 | ||
4 | ||||
5 |
注:投标人应在以上参照品牌产品中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并在以上承诺表中予以承诺。参照品牌列明型号系列的,承诺时也必须明确到型号系列。除以上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在品牌知名度、信誉度、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不低于上述品牌的产品参加,但必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投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在以上承诺表中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