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区,****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7-17 至 2024-07-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供应后,买方验收完毕后向卖方出具《结算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2.付款方式:现汇。。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7-16 10:37:36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700 | <2,8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3.8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41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30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备注:卖方须在网上报价截止时间之前从其基本帐户将竞价保证金转入项目买方帐户,(如遇节假日,竞价保证金可顺延至工作日内对公账户转入,方可参与评标)。备注竞价单编号(对公账户转入,****银行****银行回执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63.com),如竞价时效不是节假日,未在网上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在报价结束前,参与竞价供应商应向****公司缴纳8万元竞价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帐户名称:****公司,开户行:****银行****公司****港支行,银行帐号为370********100000125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数量、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1.收货人名称:****公司
2.交货地点:****公司厂内煤场
3.交货时间:见详情
5.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烟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 ST (℃) | HGI | (mm) |
≥4700 | ≤20 | ≤25 | 30-41 | ≤1.0 | ≥1300 | ≥50 | ≤10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收货人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
2.质量以收货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3.数、质量差异处理
卖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委托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对备查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超过国标规定的再现性规定后,双方以第三方化验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不超过国标规定的再现性规定,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收货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收货人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买方认为单批次煤炭中伴有煤泥、石块、矸石、草捆等杂质的,****公司制定的《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卖方对此没有异议。
四、合同价格
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Qnet,ar(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46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4100≤Qnet,ar<4600 | 合同周期 | 以46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按照(热值基准价格*2)扣罚 | |
Qnet,ar<4100 | 单批次 | 以46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按照(热值基准价格*2)扣罚 | |
卖方每个自然日运输至买方收货地的煤炭数量作为一个批次,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41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所供煤炭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单独结算,不与高热值煤加权结算,结零为止。 |
(2)质量调整价:
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硫份 | >1.2% | 0.01% | 减0.4元/吨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1.0%< 硫份<1.2% | 0.01% | 减0.1元/吨 | 1.0 | 合同周期 | ||
灰熔点 | <1300℃ | 1℃ | 减0.2元/吨 | 1300 | 合同周期 | |
挥发分 | 41%< | 0.01% | 减0.02元/吨 | 41 | 合同周期 | |
<30% | 0.01% | 减0.02元/吨 | 30 | 合同周期 |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中约定以上的部分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为:(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为: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①实际供货总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且偏差在10%以外的,买方有权选择拒收超出部分或者接受超出部分。选择接受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供货量大于合同量110%的部分,结算价格按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0.002元/吨进行结算。
②兑现率﹤80%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所缴纳的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同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价格考核:如70%≤兑现率﹤90%,在本合同约定价格考核的基础上,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再降低0.001元/吨;如兑现率﹤70%,在本合同约定价格考核的基础上,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再降低0.002元/吨。
五、结算及付款
1.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供应后,买方验收完毕后向卖方出具《结算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付款方式:现汇。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发运煤炭的,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下数量调整价条款执行。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捌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时,经卖方要求,保证金可给予无息退还,卖方未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纳保证金可用作下次竞价使用。卖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拒绝分配合同量。
(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因卖方运输车辆不符合环保、交通等要求,造成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卖方负责。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李锋
3. 联系电话:0546-****168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