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路河镇新路河村9组灯盏形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前期技术服务
公告日期: 2024-07-15
技术服务合同
工 程 名 称:**县新路河镇新路河村9组灯盏形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前期技术服务
工 程 地 点: **县新路河镇新路河村9组
政府采购编号: ****
合 同 编 号:
资 质 等 级: 甲 级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2024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县新路河镇新路河村9组灯盏形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前期技术服务 任务。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县新路河镇新路河村9组灯盏形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前期技术服务
1.2工程地点:**县新路河镇新路河村9组
1.3技术要求及服务范围: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进行,并按照《关于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常态化申报制度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24 号)协助甲方积极申报省厅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查、设计、概(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条 工期
本次工作定于2024年 月 日开始,至2024 年 月 日内提交成果文件。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3.1本工程技术服务费采用总包干的形式,中标金额为 伍拾壹万柒仟 元整(小写 517000.00 元)。
3.2乙方提交技术服务成果资料后 30 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完乙方所有费用。
3.3 所有工程款转帐支付(乙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工行**城建支行;帐号:191********22102835)。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向乙方提供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
4.1.2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4.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的全部支付;
4.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不支付费用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4.1.5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1.6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成果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4.1.7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技术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4.2 乙方责任
4.2.1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任务;
4.2.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
4.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肆 份,甲方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4.2.4 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4.2.5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五条 其他
5.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支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5.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5.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支付全部费用后终止;
5.6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市**区长青中街4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
账 号: 账 号: 191********2210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