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用地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镇,地块中心坐标为E116.617143°,N27.051389°,占地面积2502.69平方米(合3.75亩)。
调查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基地及果园。调查期间,****派出所两栋办公楼,大部分区域水泥硬化,部分区域设置有绿化带;本地块东侧为公路、****商铺、西侧为山林、北侧为居民住宅与菜地。
本地块用地规划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地块污染情况,为地块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组织有关人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第一阶段调查主要结论如下: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情况分析,该地块的历****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基地及果园,调查期间,****派出所两栋大楼,大部分区域水泥硬化,部分区域设置有绿化带;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2)调查期间通过对周边污染源分布的情况分析,本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主要为乡镇、居民区、中学、小学、农田等,不存在工业企业,对地块造成不利影响较小。
(4)对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结果表明地块中重金属镍、铜、锌、砷、镉、汞和铅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铬满足《**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公园与绿地用地的筛选值要求,土壤中TVOC未出现异常。
(3)通过对周边区域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及其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发现该地块内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相邻区域对地块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规划用地的利用方式下,可以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