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概况:青年路3号门面租赁权 ,建筑面积约:55.08㎡。
二、拍卖人声明:
1.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现状进行拍卖,现状进行交付(不包含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对拍卖标的所作出的介绍、评价、说明均只做竞买人的竞价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到标的现场认真勘察审鉴,并自行到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标的有关情况及其瑕疵,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承担租赁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和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竞买人如有瑕疵疑虑,请在竞买登记前仔细咨询。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同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实物的显性或隐性瑕疵已无瑕疵异议。尽管拍卖人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瑕疵审查、了解和告之,但标的实物仍可能存在未知或者潜在的瑕疵,拍卖人和委托人声明不承担标的实物瑕疵未说明的担保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要求变更成交价格或退还成交价款。
三、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拍卖人应全面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并在三个工作日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同时还须根据湘发改价费〔2024〕29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五、特别说明:
1、租赁始止日期由买受人与委托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确定。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拍卖标的移交手续,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交付义务,也不承担非拍卖人原因导致拍卖标的不能交付、延迟交付等连带责任。
2、租赁使用期内,买受人未经过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的,委托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原合法承租人参与竞买的,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原合法承租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报名竞买,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若租赁户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缴纳保证金或押金的,由委托人负责清算。
4、买受人非原始承租人的,装修期为1个月。租赁期内,买受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标的进行装修,但未经过委托方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和审批,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买受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缴纳。
6、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由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确认。
六、买受人逾期未付款或未完全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都将视为违约,除所付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还须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竞买人参拍前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承租(参拍)要求。如拍卖成交后的后置审查中,发现买受人不符合承租(参拍)要求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标的成交无效。
1、竞买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和文件有限制的除外)。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2、本次拍卖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在经营使用拍卖标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该标的用于非法经营,不得经营污染大、扰民或违法项目。
交易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