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档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不包含《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申报评审安排
(一)申报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2024年7月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应访问******保障厅“**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https://rst.****.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用人单位为职称申报人员创建个人账号的功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闭。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系统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从2024年8月1日起,申报人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三)申报人材料提交
1.系统申报。8月1日至8月18日,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材料,为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8月19日8:00至8月23日17:00手动申报。为错开8月19日至8月23日申报高峰,建议选择“预约自动申报”。
2.论文查重。系统嵌入了第三方知名学术平台论文查重服务功能,参加2024年度**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均须进行论文查重,申报人自行承担查重费用,查重费用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收取。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材料流转和个人交费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在系统相应板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提示,或被风险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在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时间(9月30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准确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4.评审费收取。根据《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初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80元、中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250元、高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350元。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通过职称系统统一交纳。****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交费后将****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省档案系列专业****委员会交费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17:00。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交费的,视作放弃申报。
(五)委托评审
1.需要委托评审档案系列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第十九条办理:中央在黔单位或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省职称评审或以考代评的,由中央在黔单位总部或有对等评审****保障部门****保障厅开具评审委托函,评审结束后函告委托单位评审结果。
2.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档案局评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档函〔2024〕120号)进行申报。
(六)做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1.从2024年起,国家乡村**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基层副高级评审认定统称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层级从副高级拓展到中级、副高级,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2.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参照同系列同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以折抵一条业绩成果。
3.学历资历达不到社会化评审条件最低学历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其中,增加年限是在所申报职称层级的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上增加两年;增加业绩是增加一条同职称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业绩,按该职称层级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申报。**和我省统一组织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除外。
4.申报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申报人,可使用其工作期间取得最高学历,其提升学历前的任职年限不折算,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填报时评审类型均选择“绿色通道/硕博直报”,适用社会化评审条件。
(八)完成时限
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评委会政策性审查,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委会线上评审,不跨年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档案系列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保障厅 ****档案局关于印发〈**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75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根据《**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初任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
(二)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申报副高和破格申报、转评中级以上职称,需参加现场答辩,请指定学术代表作。****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确定当年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相应人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三)转评。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在档案岗位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未转评同级职称,要求申报上一级职称的,按破格申报。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按《******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五、组织实施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熟悉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法规政策、业务,掌握信息系统流程,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弄虚作假行为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2024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社会保障局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四)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相关事项
(一)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等在******保障厅官网“贴近**需要 服务人才成长——**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汇总发布。
(二)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答辩对象、答辩时间和地点由**省档案系列职改办通知。如有其他疑问请与**省档案系列职改办联系。
联系电话:0851-****9193
网址:http://www.****.cn
联系地址:**省**市**区嘉润路8号1501室
**** ******保障厅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