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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局关于******4条抛光线年加工24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关于******4条抛光线年加工24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项目节能报告审批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4条抛光线年加工24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该项目位于**市****村委工业区,建设单位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628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708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生产车间、仓储车间,建设露天砖坯堆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等其他配套设施,安装4条陶瓷砖抛光生产线等生产设备设施。项目设计年生产陶瓷抛光砖2400万平方米。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250.3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不高于3458.41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17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如涉及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改革局
2024年7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能源局、****改革局、****商务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