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7-17 18:4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市周市镇**东路282号4号房 | **** | **绿****公司 | 租赁厂房面积为2021.38平方,年产塑料零部件1000万件、模具100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油类挥发、粉碎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禾****公司橡胶制品加工项目 | **市锦溪镇昆开路118号2号房 | **禾****公司 | ******公司 | 企业拟投资200万元,拟购置液态成型机(85T/180T)、油压机250T等设备25台/套进行**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加工橡胶制品200吨(主要为TSL汽车密封件、医用喉罩、手机保护套等)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水厂,****水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项目压合、油压成型、成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经一根15 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表6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