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彤****公司地块位于**区佘山镇,四至范围:东侧为空地,南侧为****公司,西侧为空地(原为上****设备厂),北侧为空地和北塘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200036°,北纬31.117985°。地块总面积为3335m2。
地块历史和现状:地块2003年之前为农用地;2003年~2023年**青彤****公司在本地块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和磷化液生产,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行业代码:C2662),为《****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中15类活动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内厂房等构筑物及地坪于2023年7月已拆除,地块封闭管理、闲置至今。
地块规划:根据《****科技园控制性详细规划(SJS9-00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地块属于一类工业用地(1001)。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地块属于第二类用地。
项目启动原因: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和《****环境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容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沪环土〔2022〕189号规定:工业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青彤****公司委托中骏生态****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3年11月10日~2024年7月16日,我司组织人员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地块历史上曾为:农田、**青彤****公司(行业代码:C2662 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厂房等构筑物及地坪已拆除,地块闲置,封闭管理。现场未见垃圾散发情况,无明显异味,未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构筑物、储罐、管线也未见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存放。
项目地块历史上2003年~2023年曾存在**青彤****公司,地块内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区域有:原料仓库、磷化剂生产车间、空桶堆放区、磷酸酸洗池、喷涂车间、污水处理区、危废堆放区、润滑剂生产车间,以上区域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氨氮、有机物(多环芳烃类)、重金属(锌、镍、铜、银、锡)、氰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地块外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区域有:紧邻地块的******公司、上****设备厂有限公司、**启远****公司,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重金属(铅、镉、铬等)、有机物(多环芳烃类)、石油烃(C10-C40)、氨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等相关要求,属于:“(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2)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6)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因此,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状况调查,以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采样布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的点位布设要求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本次进行了两次采样工作,第一次调查采样工作时间为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6日,第二次调查采样工作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2024年6月18日。所有样品均在采集当天送往正和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标准限值以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第一次采样工作:
(1)点位设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布设监测点。第一次采样在地块内布设4个土壤监测点位(S1~S4)和4个水土复合监测点(WS1/W1~WS4/W4),另在地块外历史上一直为农田的区域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DWS/DW)。所有点位均无偏移情况。共采集土壤样品31个(含3个平行样及3个对照样),地下水样品6个(含1个平行样及1个对照样)。此外本次调查还采集现场采样质量控制样,包括淋洗样1个,运输空白2个、全程序运输空白2个。
(2)检测项目:第一次采样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和表2其他项目中的VOCs、SVOCs、锑、铍、钴、钒、石油烃以及特征污染因子锌、氨氮。
(3)调查结果:
**青彤****公司地块第一次采集土壤样品pH检测结果为7.81~8.75,12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铍、汞、钒、钴、砷、锑、锌、氨氮)和石油烃(C10-C40)检出,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青彤****公司地块第一次采集地下水样品pH检测结果为6.5~6.9,8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钒、钴、砷、锑、锌、氨氮)、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中铜、镍、钴、砷、锑、锌、氨氮、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钒、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第一次评审情况:
2024年4月10日,****生态环境局委托,****在**市**区茸兴路288 弄1座912室组织召开《**青彤****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专家评审会。会议邀请了五位专家组成了专家组,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由于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土壤、地下水布点数量等原因,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建议不予通过。
我司根据五位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同时编制了第二次进场采样方案并进行采样检测工作。
第二次采样工作:
(1)点位设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监测点。第二次采样在第一次采样土壤原点位S3、S4补充地下水监测井(W5、W6),另新增2个水土复合点(S7/W7、S8/W8)。共采集土壤样品7个(含1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本次调查还采集现场采样质量控制样,淋洗样1个,运输空白2个、全程序运输空白2个。
(2)检测项目:第二次采样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和表2其他项目中的VOCs、SVOCs、锑、铍、钴、钒、氰化物、石油烃以及特征污染因子锌、氨氮。
(3)调查结果:
**青彤****公司地块第二次采集土壤样品pH检测结果为8.15~9.21,12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铍、汞、钒、钴、砷、锑、锌、氨氮)和石油烃(C10-C40)检出,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青彤****公司地块第二次采集地下水样品pH检测结果为7.1~7.5,10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钒、钴、镍、铜、砷、镉、锑、铅、锌、氨氮)、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中钴、镍、铜、砷、镉、锑、铅、锌、氨氮、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钒、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结论
根据本地块调查结果可知,本地块满足当前用地规划要求,后续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建议
1)做好地块开发前的现场管理工作,防止生活垃圾被带入场内。
2)建议在后续地块管理中,严格把控外来填土,做好地块后期开发建设期间的规范化管理。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