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江新区、**区、**区、**区、**区、**区、**县、**市、**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护的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隧道,包括埋(架)设硬线(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和软线(通信、监控、电力线缆等)、设置箱柜杆件、轨道交通及其交通疏解工程、人行道改造、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路面改造等施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可采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等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筹、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开展全市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许可、监管和完工后的恢复工作;具体负责实施**区、**区、**区、**区、**区范围内单个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时限超过30日的行政许可和批后监管(均含本数),并负责本级批准的占道挖掘事项的道路恢复工程验收。
第六条 **区、**区、**区、**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个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时限少于30日的行政许可和批后监管,并负责本级批准的占道挖掘事项的道路恢复工程验收。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占用、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
第七条 **湘江新区、**县、**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及施工后的道路恢复工作。
第八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推****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市、****建设部门按照职能对涉占道挖掘施工项目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市、区**交警部门分别按照市区两级审批权限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监督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轨道交通、通讯工程等市政规划,推动规划项目相对集中施工,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加强对**、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设计阶段的把关,避免箱柜杆件等设施设置在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位置。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职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涉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部门和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涉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行为,并对由本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承担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设备尽量减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单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过1****人民政府城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占用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工程衔接,协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疏解方案。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占道挖掘纳入审查范围。按规定不需要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在提交占道挖掘审批申请时须提供施工图,依审****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须经交警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交警部门审批同意的交通疏解方案执行。因特殊原因导致的交通疏解方案变更须征得交警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做好交通疏解区域城市道路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交通疏解区域道路品质不低于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按**市施工围挡相关要求做好施工围挡的设置,按规定落实占道挖掘许可公示制度,施工围挡应设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占用挖掘行政许可等。施工围挡两端醒目处和断点处应悬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公示牌,每超过100米加挂1处。
施工围挡应保持整洁,不得设置广告,因上级要求必须设置公益广告的须****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要求进行设置。施工围挡区域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社会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并对占道挖掘施工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施工告知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保护措施并征求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并按要求办理施工告知;施工区域内有燃气管道的,须与燃气运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燃气运营单位须安排专员现场指导道路开挖施工,否则不得开挖。
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变化的,应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做好管线测量,并将完整的测量成果报送至**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道路修复方案和相关要求施工。
因施工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占道挖掘地点、位置、面积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初次申请行政许可的流程依审批权限向相应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变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待行政许可变更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后的施工。
占道挖掘许可到期但因特殊原因未完工的可按实际施工需求向原占道挖掘许可审批部门提交占道挖掘许可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审核确需延期的由原占道挖掘许可审批部门核发延期许可。占道挖掘许可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因特殊原因需延期1次****管理局审核同意方可核发延期许可。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科学紧密安排施工时序,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申请占道挖掘,且须在占道挖掘许可日期起10日内动工建设。未按时动工建设、长时间停工或已完工但占道挖掘许可未到期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占道施工围挡、清理现场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恢复道路。
第二十条对影响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1年之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申请。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可能影响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申请人还应当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管理局应当对外公布下列事项: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程序、时限、承办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施工作业内容及施工作业时间;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一)挖掘**、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管理局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人民政府城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并估算道路修复工程量。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作业,但应当在开展抢修作业时起24小时内按照正常流程提出补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审批单位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管理局依法吊销该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四章 修复管理
第二十六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完成后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依法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后的路面恢复由辖区市政道路维护部门负责实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后的路面进行恢复的,须依审****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不收取挖掘修复费,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统一实施。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路面恢复。回填土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土方回填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土方回填的返修,保证回填质量,并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二)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
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作业车辆,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五)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影响较大的,****管理局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的,除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应当承担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利用科技化手段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众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拨打12345热线投诉。****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