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处理厂**工程一期(2万m3/d)项目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外西侧、环岛公路东侧、**大道西侧****侧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研究院****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2万m3/d的工业污水处理线,根据污水来源、成分进行分质处理,主要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多段式A2/O生物池+二沉池+滤布滤池+催化臭氧反应池+活性炭吸附+消毒接触池”处理工艺;**2根管道,将污泥泵至苏环(**)水务污泥处理区处理、贮存。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2万m3/d,其中中水回用1000 m3/d ,排入外环境1.9万m3/d。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水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采取加盖、负压收集经水洗塔、 “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2、3标准。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接管的工业企业废水、厂区内的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化验废水、除臭系统废水、污泥脱水滤液、员工生活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等均进入处理线集中处理,化学需氧量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总铁、总铝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锑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标准;锡参照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其余污染物因子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表3、表4标准,尾水最终排入**港,经**河,汇入长江。中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中表1标准。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西侧、南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栅渣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监测化验废液、除臭装置废填料、废机油、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铝基催化剂、废碳基催化剂、废滤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相关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具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于2023年2月26****政府网站上进行了第一次公示;于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4日以****人民政府网站)、报纸公开(扬子晚报)和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于2023年12月5****政府网站上进行了报批前公示。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环评处 固话:0511-****8102 通讯地址:**市冠城路8号,****中心****环境局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7月19日—7月25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