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新****公司等23户债权
所在地:**及**地区
债权合计:人民币84,130.59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新****公司等23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46,163.72万元,利息合计37,706.67万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260.2万元。债务企业分布在**及**地区。23户债权简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是否诉讼 |
1 | **新****公司 | 3,600.00 | 3,777.28 | 14.98 | 是 |
2 | ****公司 | 5,990.00 | 3,608.91 | 35.32 | 是 |
3 | 聊****公司 | 199.42 | 276.15 | 2.61 | 是 |
4 | ******公司 | 399.9 | 397.63 | 5.45 | 是 |
5 | ******公司 | 1,000.00 | 1,130.64 | 4.84 | 是 |
6 | 茌****公司 | 599 | 475.79 | 2.74 | 是 |
7 | ****公司 | 999 | 940.19 | 10.35 | 是 |
8 | ****中****公司 | 1,990.00 | 888.55 | 7.59 | 是 |
9 | ****电缆厂 | 1,000.00 | 1,307.53 | 7.59 | 是 |
10 | 阳****公司 | 500 | 945.29 | 5.28 | 是 |
11 | ******公司 | 398.52 | 770.06 | 4.78 | 是 |
12 | 茌****公司 | 991.07 | 446.06 | 4.67 | 是 |
13 | **省维斯****公司 | 1,000.00 | 851.67 | 4.66 | 是 |
14 | ******公司 | 999.98 | 845.91 | 4.67 | 是 |
15 | ******公司 | 999.95 | 833.84 | 4.24 | 是 |
16 | **金****公司 | 4,270.89 | 3,128.60 | 23.23 | 是 |
17 | **金****公司 | 2,699.21 | 1,924.75 | 22.88 | 是 |
18 | ******公司 | 3,750.00 | 1,441.48 | 23.58 | 是 |
19 | 青****公司 | 2,390.00 | 1,722.69 | 8.73 | 是 |
20 | ******公司 | 7,690.00 | 7,691.44 | 49.8 | 是 |
21 | ******公司 | 590 | 655.7 | 2.66 | 是 |
22 | ******公司 | 2,984.99 | 2,345.80 | 9.55 | 是 |
23 | 青****公司 | 1,121.79 | 1,300.71 | 0 | 是 |
合计 | | 46,163.72 | 37,706.67 | 260.2 | |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户 **新****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新****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具体贷款如下:2015年9月29日,**新****公司****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公司放款1600万元,该债权由******公司、****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9月27日,**新****公司****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公司放款2000万元,该债权由******公司、**鑫****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已****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3600万元、利息3777.28万元、其他费用14.98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新****公司立于2010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长勇,实际控制人李如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为王长勇出资,注册地址为**东**镇329省道南侧,主营业务各类减速机、数控车床生产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巩存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公司,持股占比100%,注册地****办事处**东路36号,主营业务为**地区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科技成果推广,种苗繁育和推广及科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销售。
(二)**鑫****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2022年1月11日变更名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之波,股东为******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为**省聊****办事处冉子**侧、****商贸城)2幢G-B室,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三)******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秀玲,实际控制人为赵广其,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全部为李秀玲个人出资,注册地址为**冠临路168号,主营业务为轴承及轴承配件、特种轴承加工、销售、出口。
(四)****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6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木庆祥,注册资本18000万元,其中蔚文国出资16200万元、占比90%,张银生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10%,主营业务为轧钢、热镀锌板带、彩涂板、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销售;镀锌瓦楞板销售;进出口业务。
(五)自然人保证人李如强,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判决并执行,具体判决如下:
(一)(2018)鲁15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偿还借款本息18,412,177.54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公司、******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执行。
(二)(2018)鲁15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债权本息21,114,314.05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公司、**鑫****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执行。
第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99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张秀明、王金兰提供最高额为6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铁临物流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为6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5900万元、利息3608.91万元、其他费用35.32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0日,曾用名临****公司,注册地址**省****办事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秀明,注册资金2686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货物配载;货运代理;信息服务;仓储服务;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搬运装卸;货运站(场)经营,粮食、棉籽、棉花的储存、购销;米、面制品及食用油,建筑材料,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肉及水产品的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市政工程施工;公共设施、道**梁工程施工;煤炭购销;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未见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相关信息。股东情况:****公司持股43.7379%;张秀明持股27.8332%;中国农发****公司持股20.4765%;****公司持股7.9523%。
(二)保证人情况
1.张秀明,男,汉族,****人;
2.王金兰,女,汉族,****人。
三、抵押物情况
铁临物流****办事处林园居t1幢1室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面积88,897平方米(133亩),登记显示地上房产为市场化商品房,房产面积16,169.9平方米。****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由债务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及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7日,法院作出(2020)鲁15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59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15执375号。2021年4月7日,****法院将该****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1)鲁15执他15号。
第三户 聊****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0021-2014年(**)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生铁、焦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王庭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99.42万元、利息276.15万元、其他费用2.61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聊牛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王庭海出资5440万元,赵有魁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为铸铁管及管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生产;球墨铸铁管、铸铁件、PVC管、生铁焦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三)保证人王庭海,男,汉族,系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我公司将主从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四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在工行****支行贷款一笔,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2015年(**)字002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399.9 万元、利息397.63万元、其他费用5.45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二)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7日,****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季庆红出资480万元、张金江出资320万元。经营范围为钢管塔、角铁塔、变电站架构、电厂综合支架、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柱、微波通讯塔、水泥杆、高低压铁件的加工、销售。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五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公司、****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1130.64万元、其他费用4.84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办事处A2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宾,注册资本14500万元,由许永宾出资10130万元,持股比例69.86207%;林敏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6.58621%;******公司出资1450.0万元,持股比例10%;******公司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0%;赵朋军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0.13793%。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化学成分为氧化铝,化学式α-Al2O3)的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高纯氧化铝、氢氧化铝、氧化锆、锂电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人造蓝宝石长晶设备的技术研发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日,****园区****办事处西宋村,法定代表人闫善军,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闫善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经营地址位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莉娜,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马莉娜出资3,054.8万元,持股比例 61.096%;许永勤出资1,945.2万元,持股比例38.904%。经营范围为金属薄板加工、销售;镀铝锌硅板、卷板、带钢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公司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经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由董云红出资3,400万元、许永霞出资2,600万元、朱士广出资2,6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1.许永宾,男,汉族,****人;
2.林敏,女汉族,****人;
3.闫善朝,男,汉族,****人;
4.郭立红,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13日,齐****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银行****公司****支行现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7年9月6日,自2017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二、被告****公司、****公司、****公司分别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永宾、林敏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被告闫善朝、郭立红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1525执875号。
第六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茌****公司本金599万元及利息,保证贷款,由**市****公司、******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599万元、利息475.79万元、其他费用2.74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刘长征出资1705万元、李本超出资1395万元,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材、铝合金型材等生产、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经营地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绍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袁绍臣个人独资组建,实际控制人袁桂滨。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杆、铝圆片、铝排、铜排、散热器、铝制品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经营地址位于**省**市**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立英,注册资本2,150万元,由杭传洋出资1,766.7万元、杨延海出资383.3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玻璃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1)刘长征,男,汉族,****人;
(2)袁霞,女,汉族,****人;
(3)袁桂滨,男,汉族,****人;
(4)赵敏,女,汉族,****人;
(5)杭传洋,男,汉族,****人;
(6)邱淑平,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1523执6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七户 ****公司债权情况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名下车间、厂房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999万元、利息940.19万元、其他费用10.35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经营地址位于****镇三里屯,法定代表人穆凤勤,注册资金18000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武振华,注册资金3150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经营地址位于址**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60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汉族,****人;崔秀兰,女,汉族,****人;武振华,男,汉族,****人;林春宏,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2月5日,****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鲁1525民初3180号、(2017)鲁15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951号、(2018)鲁1525执952号。
第八户 ****中****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中****公司本金19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市******公司、颜景明、王秀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判决并执行。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990万元、利息888.55万元、其他费用7.5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中****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经****开发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颜景印,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000万元、**市******公司出资9378万元、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胡明志出资25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保证人情况
(一)**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1日,经营地****经济开发区**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实际控制人颜景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颜景明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人;王秀红,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0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鲁1502执1498号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九户 ****电缆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电缆厂本金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山****公司、**绿灯行智慧****公司、李月震、李秀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1307.52万元、其他费用7.5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电缆厂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月震。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6666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住所地为**省**市**县定水镇李丙东村,曾用****电缆厂,于2016年6月4日变****电缆厂。该企业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加工及销售。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营业执照状态正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在。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0日,经营地址位于**县七级镇西刘村,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注册资本10,400万元,由李书云出资10,296万元、刘富云出资104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透水砖、预制箱涵、钢筋混凝土排供水泥管,水泥混凝土制品、玻璃钢管道、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件、容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山****公司
山****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经营地址位于**县绿灯行工**,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13,244万元,由李月震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缆、电线、铜杆、铜丝、铝杆、铝丝及送、配电设施制造、销售;开关、插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绿灯行智慧****公司
**绿灯行智慧****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2018年4月14日更名为**智慧****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县绿灯行工**。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3300万元,由李秀芹出资2700万元,李晓东出资占比300万元,其余员工共计162人出资3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仪器仪表、电力金具、电缆附件、配线器材、五金工具、灯具光源的销售及网上经营。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李月震,男,汉族,****人;李秀芹,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8月3****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6月22日,****法院作出(2020)鲁1521执恢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十户 阳****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阳****公司自工行贷款本金余额5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追加**县凯歌新****公司及企业实际控制人罗凯、王莉夫妻个人保证担保。 该债权已涉诉,判决确认主从债权均在诉讼时效内,主从债权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500万元、利息945.29万元、其他费用5.28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阳****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1月1****公司,****开发区。公司组****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由罗凯出资850万元,王丽出资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动物油脂的加工及销售。2020年11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一)**县****公司(原名****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月11****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省**县**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桂英。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宋桂英独自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糠醛生产、销售。2022年9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二)**县凯歌新****公司系成立2012年1月17****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罗凯出资800万元,宋琳琳出资173万元,仇涛出资27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生物沥青的生产与销售等。2020年11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3月原债权人对主从债务人提起诉讼,2015年8月19日法院作出(2015)聊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法院执行。
第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自工行贷款本金余额398.5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省**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追加蔡广忠、苏冬霞个人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追加******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398.52万元、利息770.06万元、其他费用4.78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5月15****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该公司注册资本6690万元,蔡广忠出资4773万元,蔡红梅出资1917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LED芯片及封装、显示屏、照明灯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等。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省**市****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0月10****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工业园安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庆孝。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李庆孝全部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生产及批发零售等。2023年3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二)******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4月21****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令起。该公司注册资金1008万元,由冯宗君538万元,李令起27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编制袋生产、加工、销售等。
(三)蔡广忠,男,汉族,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苏东霞,女,汉族,系蔡广忠配偶。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工行将主从债务****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法院作出(2013)聊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4)聊执字第165号。
第十二户 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茌****公司于2017年12****银行办理流贷2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公司、**省维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991.07万元、利息446.06万元、其他费用4.67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茌****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9月30****法院裁定破产还债,2023年4月3日破产程序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
(二)**省维斯****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乌洪军,注册资本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品种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农机配件销售;进出口业务。2024年1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三户 **省维斯****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省维斯****公司于2017年11****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公司、茌****公司、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851.67万元、其他费用4.66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省维斯****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乌洪军,注册资本12000万元,实缴资本12000万元,公****工业园,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管、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农机配件销售;进出口业务。2024年1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进出口业务。
(二)茌****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9****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三)茌****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法人代表王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位于****办事处史胡村,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水、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铅酸电池、铅酸电池配件、电极板、电动车零部件、农机配件、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除外)销售;设备、厂房租赁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四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于2017年9****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茌****公司、宋晓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999.98万元、利息845.91万元、其他费用4.67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1日,法人代表王世龙,注册资本3000万元,****工业园区香江**首路西,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有色金属压铸件及注塑件、塑料、泡沫包装物、保温砂浆、模具加工、制造、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目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茌****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9****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二)自然人保证人宋晓雷,男,汉族,为******公司股东。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五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于2017年7****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公司、**鑫****公司、刘建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999.95万元、利息833.84万元、其他费用4.24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建立,注册资本10500万元,****园区,经营范围为高速护栏、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实缴资本8600万元,公****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二)**鑫****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2022年1月11日变更名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之波,股东为******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为**省聊****办事处冉子**侧、****商贸城)2幢G-B室,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三)自然人保证人
刘建立,男,汉族,****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8日,****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六、十七户**金****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金****公司债权本金6,970.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其中抵押工业土地面积92.3亩、房产面积64,033.79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金****公司****分行**支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贷款金额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8日,担保方式为抵押,**金****公司土地抵押担保;
2.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20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2016年11月18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1月17日,担保方式为抵押,**金****公司房产抵押担保;
3.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6年(**)字0038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6年12月7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2月6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借款合同号为****700031-2017(承兑协议)00006号《银行承兑协议》,贷款金额2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银行承兑,承兑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金****公司房产抵押担保,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270.8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36,34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52.3亩。****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2015年至2016年**金****公司****银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公司以其青国用2012第13003号土地提供抵押;
2.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任保证,**金****公司以土地提供抵押;
3.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4.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目前,**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99.2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27,684.7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40亩。****法院判决尚未执行。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合计6970.1万元、利息5053.35万元、其他费用23.23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2日,****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炳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潘炳国出资980万元、潘红莲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 罐头:八宝粥罐头、低糖八宝粥罐头生产、销售,饮料:核桃乳、复合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凉茶饮料、乳味饮料、果蔬汁饮料、椰子汁饮料、谷物类饮料、猴头菇植物饮料、含乳饮料、维生素饮料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潘炳国,男,汉族,****人;
2.贾旺花,女,汉族,****人;
3.潘红莲,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分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证号:青国用(2014)第13307号,使用权面积24,000平米,工业用地,******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青他项(2015)第00308号;土地证号青国用(2015)第D13024号,使用权面积10838平米,工业用地,******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青他项(2015)第00555号;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区字第****04123号,面积36,469.13平方米,****管理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开发区字第201********678号。
2.企业以名下机器设备8台/套,其中:无菌砖设备生产线2套、贴管机2台、全自动管式VHT 1台、清洗增压泵1台、变频均质器1台、变频器1台、管道。因企业不配合调查,目前设备现状不明。
****银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以南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3第13003号,面积6,664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地上房****经济开发区字第****02196号,办公楼建筑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5070.45平方米,传达室一间,建筑面积53.37平方米;
2. ****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4第13325号,土地面积2033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房****经济开发区字第****04125号,车间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22560.97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贷款逾期后,****银行**支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7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270.88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2.2018年8月24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银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9年7月25日,****法院作出(2018)鲁07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619.218万元、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2.2020年8月18日,****法院作出(2020)鲁07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550万元、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750万元及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执行。
第十八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贷款本金37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公司、**中****公司、**市******公司、颜景明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院判决并执行,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开发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何防,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由任何防出资,占比100%。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3750万元、利息1441.48万元、其他费用23.58万元。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公司院内**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怀兵,注册资本2000万元,全部为刘怀兵出资,经营范围:塑料包装材料、塑料包装制品、纸包装制品、铝箔包装制品、塑料薄膜制造、销售。
(二)****中****公司
****中****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开发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印,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资本构成为英大****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71%,**市******公司出资937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87%,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31%,胡明志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1%,经营范围: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1日,****经济开发区**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颜景明单独出资,经营范围: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
(四)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银行于2021年7月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8日,****法院作出(2021)鲁1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7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公司、**中****公司、**市******公司、颜景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5执51号,****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办理该案执行事宜,执行案号(2022)鲁1502执2489号,该案件已****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九户 青****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青****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3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付金德、李广芝、付昊鹏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市云门山北路899号房地产。****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截止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2390万元、利息1722.69万元、其他费用8.7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青****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企业位于**市云门山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付金德,公司注册资金85万元, 其中:付金德出资84万元,占比98.82%,李广芝出资1万元,占比1.18%。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脑及耗材,家具,劳保用品,机电产品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1.付金德,男,汉族,****人。
2、李广芝,女,汉族,****人。
3、付昊鹏,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市云门山北路75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权第****130号,土地使用权4430.52平方米房、房产5774.47平方米,公司房产为沿街商业房,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他项权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151号。抵押物现状正常使用。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8月25日,****法院作出(2020)鲁0781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3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付金德、李广芝、付昊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3259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3)鲁0781执恢9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鲁0781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7,690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由******公司、**冠锐****公司、******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才臣,经营范围:承担省和国家有关玉米方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生产加工玉米自交系和杂交种以及其它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种苗、农副产品及生产资料的购销;转让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太阳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菌种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
三、保证人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以朝,注册地址**兰沃乡张保管村,经营范围:液压挖掘机、装载机、悬臂式掘进机、农用液压挖掘机、玉米收获机械、汽车及农用车配件加工、销售;儿童娱乐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小坦克设备技术的研发、销售;进出口业务。
2、**冠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连勇,注册地址****市汉坝东街19号,经营范围:种子的研究和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玉米种子的生产;玉米、水稻、小麦种子的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化肥、农药(不含剧毒、高残留)的批发、零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农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电池和组件、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不含特种设备);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苗木、初级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产品进出口贸易。
3、******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7日,注册资本10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建立,****园区,经营范围:高速护栏、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4、方才臣,男、汉族,****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5、张文学,男、汉族,****人,******公司股东。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北环**侧53429.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1480.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冠国用(2006)第088号、冠房权证**字第****140号、冠房权证**字第****356号、冠房权证**字第****12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科研用地,房产用途为工业,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编号分别为:冠他项(2014)第61号,冠房他证**字第004114号、冠房他证**字第004115号、冠房他证**字第004116号。抵押物现状正常使用。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1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公司、**冠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4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分别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110万元及利息,债权人对借款人名下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公司、**冠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28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8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28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6月11 日,****法院作出( 2023) 鲁 1525 破申 2-4号 裁定书 ,裁定对该企业进行重整,并于当日作出(2024) 鲁 1525 破申4号《决定书》 ,指定**德恒(**) 律师事务所为冠丰种业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原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根据管理人提供的预重整方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为2,366.52万元分8年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为11,250.65万元按6%分5年进行清偿,目前预重整方案尚未表决。
第二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590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及保证贷款,由******公司名下的农膜机组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公司、钱金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9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注册地****车站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钱金辉,经营范围:农膜、地膜、无滴膜、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才臣,经营范围:承担省和国家有关玉米方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生产加工玉米自交系和杂交种以及其它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种苗、农副产品及生产资料的购销;转让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太阳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菌种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
2、钱金辉,男,汉族,****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公司名下所有的农膜机组,已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186。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2017)鲁152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分别借款本金400万元、190万元及利息,债权人对******公司所有的农膜机组行使抵押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公司、钱金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于2020年3月28日,****法院作出(2019)鲁1525执228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本金2984.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瑞祥****公司、贺广华、贺广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以朝,注册地址**兰沃乡张保管村,经营范围:液压挖掘机、装载机、悬臂式掘进机、农用液压挖掘机、玉米收获机械、汽车及农用车配件加工、销售;儿童娱乐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小坦克设备技术的研发、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1.**瑞祥****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明喜,****开发区冉子**侧武训大道东侧,经营范围:小麦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谷朊粉生产、加工、销售;个性化面粉、酸性面粉、速食品(馒头、挂面)、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可溶性膳食大豆纤维、多糖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粮食收购。
2、贺广华,男,汉族,****人,******公司的股东。
3、贺广民,男,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5月29日,****法院作出(2019)鲁1525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公司还本付息,保证人**瑞祥****公司、贺广华、贺广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封了******公司、**瑞祥****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查封了**瑞祥****公司名下的证号为冠房权证**字第13186号、13187号、13188号三套房产,证号为冠国用(2014)第098号、冠国用(2014)第099号两宗土地。现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1)鲁1525执2296号,已终本执行。
第二十三户 **市****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市****公司贷款本金1,124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王府街道西**村房地产。****法院判决并执行,无时效瑕疵。
二、借款人情况
**市****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国强出资4万元,占比8%,王晓辉出资46万元,占比92%。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农用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销售业务。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位于王府街道石家家庄村,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05009号,面积10891.82平方米,用途工业,土地证号:青国用2012第01036号,面积14528平方米,用途工业。他项权证号:鲁(2016)**市不动产证明第****553号。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7日,****法院作出(2018)鲁078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64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在最高抵押额1729.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作出(2022)鲁0781执2689号之一裁定书,终结(2018)鲁078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除茌****公司外其他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多数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及商业房地产。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3)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5)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6)列入反洗钱、反恐怖黑名单的人员;(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协议转让(仅适用于国有受让人)、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23户债权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19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66
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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