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市**街道七一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市**区**街道七一村第15、18、19、25、26、29、30、32****村委会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3.6015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排,拟征收**市**区**街道七一村部分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拟为邮政用地,拟作为**国际陆港核心区-邮政运输、****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22〕10号)、《****政府关于**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地点:****事务中心(**市**区大北路307号),联系电话:0775-****995。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社区、村集体经济组****小组为单位,并以****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小组公章向******局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请材料由****事务中心负责接收,****将依法依规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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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