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4349/2024-17449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5日 |
标 题:****关于民海钦****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4〕3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 |
********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26****公司提出的民海钦****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项目代码:****)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3〕29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0.4047公顷;现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部分施工用地边坡考虑不周,征地协调难度大等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民海钦****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后临时使用**市**区东场镇英窝村1、3、4、7、8、9、10、11、12、13林班,白木村1、3、5、7、8、9、10、11林班,上寮村1、5林班;犀牛脚镇西坑村1、2、4、5、6林班,新联社区6、7、8林班,大坪村2、3、4、5、6、7、8、9林班范围内的集体林地面积共47.3297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46.8292公顷、经济林林地0.0427公顷、其他林地0.457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8.9013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8.4284公顷)
二、民海钦****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后新增临时使用**市**区东场镇英窝村1、3、7、8、10、11、12林班,白木村1、3、5、7、8、11林班,上寮村1林班;犀牛脚镇西坑村4、5林班,新联社区6、7林班,大坪村2、3、4、5、6、7、8林班范围内18.5318公顷集体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8.5074公顷、其他林地0.0244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0.177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8.3542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3﹞29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市**区犀牛脚镇大坪村2林班,东场镇英窝村11林班,白木村7、9、10林班,上寮村5林班范围内的1.6068公顷林地。
三、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该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草原局****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八、要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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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