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 名称:**** |
地址:**市宣酒大道66号 | |
代理机构 | 名称:**** |
地址:安****开发区宝城路299号 | |
项目名称 | 2024至2027年度**经开区沥青路面维修养护工程 |
项目编号 | **** |
开标时间 | 2024年7月19日9时00分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地址:**省****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以南学府雅苑10幢103铺 | |
投标报价:所有清单工程量暂设为1的报价为209705.38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 | |
工期:三年 (1095 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9.9分 | |
项目负责人:欧阳宜兵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75477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021至2024年度**经开区沥青路面维修养护工程(2021-2022年度) 2.2021至2024年度**经开区沥青路面维修养护工程(2022-2023年度) | |
其他:/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集团****公司 |
地址:**省**市**区半山街道北秀街701号3幢 | |
投标报价: 所有清单工程量暂设为1的报价为212561.95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 | |
工期:三年 (1095 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8.11分 | |
项目负责人:刘永飞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浙233********04267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021年度**区道路沥青养护 2.2022年度**区道路沥青养护 | |
其他:/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称:****集团****公司 |
地址:**市**区观澜路1号**商务楼28层 | |
投标报价:所有清单工程量暂设为1的报价为213977.14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 | |
工期:三年 (1095 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7.1分 | |
项目负责人:穆石球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63626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020年-2022年市政设施养护项目 2.2022年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 | |
其他:/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集团****公司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部分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综合单价,初步评审不通过。 |
公示时间 | 2024年7月19日-2024年7月22日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王工(招标人)、岑工(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391(招标人)、130****6367(招标代理机构)。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市****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682。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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