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新疆粤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师闲土(收)字〔2024〕1号
******公司: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位****开发区****园区)天北大道以西、高泉东路以南,面积为 229251.63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 ,出让价款为 470 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 师闲土(认)字〔2024〕1号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报请 第七师胡杨河市 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 师市函〔2024〕46号),我局依法有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汪奎 联系电话:0992-****045
****
2024年 7月19日
附件:
终审: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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