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泰蓝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离心玻璃棉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613310A | 建设单位法人:**标 |
**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权村镇王权村东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50000吨离心玻璃棉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34-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权村镇王权村东 |
经度:116.545833 纬度: 38.55878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2-09 |
大环审〔2022〕020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900 |
7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613310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坤朗环境****公司 |
****1003MA09E8273T | 验收监测单位:**坤朗环境****公司 |
****1003MA09E8273T | 竣工时间:2023-10-22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3-11-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12-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uc/project/item/detail?proid=3bf977fed50c909c7e4ac7297a59e28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术改造、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扩建 |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为整体验收,本项目环评中炉窑废气治理设备为“SNCR脱硝装置+29米高排气筒”,实际建设为“干法脱硫+高温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湿式静电除尘器+29m排气筒”;环评中成纤工序、集棉工序、固化工序废气治理设备为“喷淋塔+高压静电除尘+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实际建设为“玻璃棉一线集棉: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26.5m排气筒排放;玻璃棉二线集棉、固化: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22.5m排气筒排放;玻璃棉冷却、一线固化:过滤室+高压离子净化器+18m排气筒排放”;通过对照“关于引发《污染物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上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该项目其他实际建设内容均与环评及批复意见基本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玻璃棉50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玻璃棉50000吨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料一称量配料—熔窑一供料道与漏板一成纤系统一集棉系统一固化—冷却一切割一包装收卷一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一称量配料—熔窑一供料道与漏板一成纤系统一集棉系统一固化—冷却一切割一包装收卷一入库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该项目配料工序产生颗粒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粉碎、包装、收卷产生冷却废气经喷淋塔,其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15米排气筒排放(DA005、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炉窑燃烧产生烟尘、NOx、SO经SNCR脱硝+29m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必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和《**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成纤、集棉、固化炉产生颗粒物、SO、NOx、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通过2套喷淋塔+高压静电除尘+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22m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颗粒物、SO、NOx排放必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和《**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酚类、甲醛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必须满足**省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和表2标准。无组织颗粒物、酚类、甲醛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配料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15米排气筒(BLMDA001)排放;切割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BLM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熔化废气产生的颗粒物、NOx、SO经干法脱硫+高温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湿式静电除尘器+29m排气筒(BLMDA002)排放,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和《**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玻璃棉一线集棉产生的颗粒物、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经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26.5m排气筒(BLMDA003)排放;玻璃棉二线集棉、固化废气产生的颗粒物、SO、NOx、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经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22.5m排气筒(BLMDA004)排放;玻璃棉冷却、一线固化废气颗粒物、SO、NOx、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经过滤室+高压离子净化器+18m排气筒(BLMDA005)排放;颗粒物、酚类、甲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和表2标准。 |
提供收集和去除效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运营过程中所排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运营过程中所排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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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9.418 | 11.152 | 0 | 0 | 9.418 | 9.4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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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配料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 | 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7kg/h | |
2 | 熔化废气:干法脱硫+高温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湿式静电除尘器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 | 干法脱硫+高温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湿式静电除尘器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1.3mg/m3,SO2最大排放浓度为27mg/m3,NOX最大排放浓度为246mg/m3 | |
3 | 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 | 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 | 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42mg/m3,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0.50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0kg/h,酚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81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 | |
4 | 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 | 喷淋塔+高压离子净化器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3mg/m3,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浓度为86mg/m3,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67mg/m3,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0.4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6kg/h,酚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11kg/h, | |
5 | 过滤室+高压离子净化器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 | 过滤室+高压离子净化器 | 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04mg/m3,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0.51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4kg/h,酚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0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8mg/m3,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浓度为88mg/m3, | |
6 | 切割: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 | 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260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该企业四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1.7~57.4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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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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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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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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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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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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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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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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