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如下评分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产品技术参数指向明确为海康威视产品,满足此次招标要求的设备供应商此次仅“海康威视”公司,且本次项目厂商为唯一授权。与多个主流厂商(宇视、大华、华为、科达等)沟通,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因此产品技术参数无法得分(25分),排斥了潜在的优质产品制造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例1:
招标文件“设备需求一览表”中项目编码为****的“项目特征描述”第7项:【7.★支持硬盘体检功能,应能查看硬盘体检报告、磁盘档案等,应能按时间显示硬盘的坏扇区、温度、振动变化趋势,应能查看硬盘读取错误率、上电时间、上电时长计数、意外断电计数、重映射扇区数、磁盘振动等多种硬盘健康值,支持查看硬盘体检的历史记录、硬盘健康状态,支持对硬盘健康状态进行分级分类,不少于三种分类如良好、警告、损坏等或其他类似分级分类描述。******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医疗机构视频监控图像升级改造询价公告(询价编号: RYBWK****0510)中网络磁盘阵列的参数要求(支持查看硬盘体检报告、硬盘深度体检和磁盘档案;支持下载单个硬盘或批量硬盘的报告,支持按时间显示硬盘的坏扇区、温度、振动变化趋势的曲线图;可通过硬盘深度体检查看硬盘原始数据读取错误率、上电时间、上电时长计数、意外断电计数、重映射扇区数、磁盘振动等多种硬盘相关健康值;支持查看硬盘体检的历史记录、硬盘健康状态,并对硬盘健康状态进行分级分类,包括健康(良好、正常)、亚健康(警告、即将损坏)、故障(错误、******部检测报告为准)。)描述一致,询价品牌为海康威视。询价链接:http://www.****.com/xwdt/yydt/3406.html。
四、质疑诉求:
1、取消唯一授权限制
2、更改招标技术参数为公参,使主流设备供应商满足招标设计要求
3、取消技术参数中标★项设置
4、取消“******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类对供应商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条件
回复:
关于质疑诉求1:根据项目类型及性质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要求:“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其中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八、资格审查资料中(六)制造商授权书后注:“同一生产厂家仅能授权一个供应商,但被授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前提下,该生产厂家作为投标主体不允许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被授权供应商及该生产厂家的投标均无效。”现将(六)制造商授权书后注修改为:“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但被授权供应商(代理商)参与本项目的前提下,该生产厂家(制造商)作为投标主体不允许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被授权供应商(代理商)及该生产厂家的投标均无效。”
关于质疑诉求2、3:
(1)关于磁盘阵列的“硬盘体检功能”,前期在项目设计初已根据技术指标对市场进行调研,主流厂商(3家及以上)均满足相关功能,只是各家厂商对设备描述方式有所差异,但均能满足相关要求,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标人可以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获得满分,并无排斥潜****商行为。
(2)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结合本项目情况分析,磁盘阵列存储的数据均属于重要数据,硬盘损坏将导致重要数据具有丢失风险,该功能属于业主方的核心需求,业主或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殊要求对文件及供货要求设定特定条件且文件****公司并非仅为“海康威视”公司。
(3)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文件中对技术参数中标★项均为业主或采购人方针对本项目情况设定的特定条件,即核心产品或核心参数,且参数均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核心产品、核心参数”,实质是为了解决采购项目出现多个品牌投标时,如何避免多家投标人用同一品牌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如果有两家甚至多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出现了为同一品牌的现象,那么,未标注“核心产品、核心参数”会引起围标、串标的风险。如若取消,会导致本项目最终无法达到本项目需求。同时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或核心参数,旨在促进有效竞争,提高采购效率。
关于质疑诉求4: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提供“**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部所******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检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各种检测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刑事技术、消防技术、毒品检测等领域。这些检测结果不仅用于刑事侦查和安全防范工作,还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部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同时也能证明投标人在产品检测方面的能力和资质。此外,检测报告还可以作为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为招标方提供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依据。招标文件及招标人并未对供应商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条件。
综上,招标文件中所设置评分项并未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根据质疑诉求1:将招标文件中(六)制造商授权书后注修改为:“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但被授权供应商(代理商)参与本项目的前提下,该生产厂家(制造商)作为投标主体不允许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被授权供应商(代理商)及该生产厂家的投标均无效。”
质疑诉求2.3.4不予受理。
特此说明。
招标人:****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7月20日